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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和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

一、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为了规范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国家有关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条和规范性文件。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专门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进行实体性规定的法条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文);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5.《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发下简称国税函〔2009〕777号)第1条。   除此之外,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这些政策包括: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12号文)。   二、关联方的判断   讨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关联方的判断,因为只有确定了相关借款属于关联方交易之后,才需要适用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的解释,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这样的解释显然过于笼统,特别是对于控制的内涵缺乏必要的办界定。基于此,《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文)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从单体上讲,税法对关联方的界定虽然严密,但是不便于纳税人理解。因此,从正确理解税法的规定以及正确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我们不妨参考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下列企业构成关联方企业: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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