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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3节土地权属调查
第三节 土地权属; 1、土地所有权;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自留地概念: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 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1、土地所有权;二、土地权属内容包括;二、土地权属内容包括;二、土地权属内容包括;三、土地权属的确认;四、土地权属的变更(或流转);1、使用权变更 1)使用权的出让: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 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权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方式: ①协议 ②招标 ③公开拍卖 2)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民事主体之间再转移的行为。 转让方式: ①出售 ②交换 ③赠与 ④抵押 ⑤继承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指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无偿地按一定的程序转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特点: ①依法无偿 ②使用权无限期 ③使用权不得再发生转移 ④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一般为:文化、国防、公 共事业管理单位;;土地权属; ; ; ;;第五节 地籍调查单元及编号;宗地与地块的关系;一、地籍调查单元;2、其他调查范围及相关名词;地籍号的编制:;第六节 土地权属调查;一、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④绘制宗地草图;第二节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复习大纲;第二章、复习大纲;第二章、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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