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矿区建筑用砂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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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矿区建筑用砂及

PAGE  PAGE - 2 - 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矿区建筑用砂及 伴生锡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摘 要 川新资矿评[2016]采E12号 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书全文。” 评估对象: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矿区建筑用砂及伴生锡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评估机构:四川新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矿区建筑用砂及伴生锡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有关规定,须对该建筑用砂及伴生锡矿进行价款评估,为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旅游项目综合回收建筑用砂及伴生锡矿提供作价参考依据。本项目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矿区建筑用砂及伴生锡矿”提供出让期内公平、合理、真实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参数:截止评估基准日,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矿区建筑用砂及伴生锡矿查明的建筑用砂矿为资源储量(333)矿石量1.601万吨,伴生锡矿为资源储量(333)矿石量0.9391万吨,可信度系数取0.8,评估利用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为1.28万吨,设计损失量为0,采矿回采率100%,可采储量为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为1.28万吨,伴生锡矿石0.75万吨,产品方案为建筑用砂和锡精矿(含锡60%以上);建筑用砂生产规模0.6万吨/年,伴生锡回收率67%,年回收伴生锡2.53吨,矿山服务年限2.13年,评估计算年限2.13年;建筑用砂矿销售价格(矿山交货价、不含税)40.00元/吨;建筑用砂年销售收入24.00万元,锡精矿销售价格(矿山交货价、不含税)10.68万元/(吨·金属),伴生锡年销售收入51.06万元,建筑材料矿业权权益系数取4.50%,有色金属矿业权权益系数取4.0%,折现率取8%。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评估资料和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贺州市一景地下河(盘龙洞)矿区建筑用砂及伴生锡矿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采矿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9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贰仟玖佰元圆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1.产权瑕疵:本采矿权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本采矿权无瑕疵。 2.或有事项:本评估报告是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且正常经营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3.引用的有关开采设计方案、项目论证资料所论述的开采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4.在矿山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无其它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5.委托方下达委托书的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内的矿业权无争议。 6.提请报告使用者应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本采矿权评估报告,否则,评估权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对本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超出评估专业范畴的事项未进行调查。 8.评估委托方不要求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超出评估规范要求和注册矿业权评估专业范畴的工作。 9.评估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评估委托人所有。 2.本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仅供评估委托人了解评估的有关事宜之用。 3.本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只能服务于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4.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矿业权与评估机构同意,本采矿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项目负责人:盛志华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盛志华、林建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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