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PAGE PAGE 7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审批管理流程,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结合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安徽省财政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行使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格审批,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设立条件 省财政厅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资〔2014〕89号)、《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13号)有关规定,明确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条件。 申请材料审核 省财政厅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查看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应当对其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5)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6)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7)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2.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5)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6)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8)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 (1)省财政厅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财政厅将组织核实。 (2)省财政厅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决定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下列事项: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4)省财政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决定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