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设计中企业与个人双赢的纳税策略(PPT 243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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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设计中企业与个人双赢的纳税策略(PPT 243页)

薪酬设计中企业与个人双赢的纳税策略 ;一、税法及条例(修改)法规应用重点解读 (一)深化改革方向及对中高收入者的影响: 1、扩大个税征管档案范围; 2、实行“实名制”源泉扣缴; 3、实行支付源泉微机联网监控; 4、个体户实行“税控收款机”监控; 5、“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过渡。;(二)税法及条例重点内容及策划思路简析; (三)主要优惠政策的应用及策划思路简析; 注:(二)、(三)项以新法及条例串联回放,重点解读修改部分,重点分析中高收入者的纳税策划思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 注: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个税起征点变化后的策划思路 (级距变化的效应);; 1、居民(非居民)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TL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TL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 TL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纳税人身份的策划思路] ; TL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TL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TL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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