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44条的特别规定,这一条文纯粹是在必要性.PDFVIP

《刑法典》第44条的特别规定,这一条文纯粹是在必要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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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44条的特别规定,这一条文纯粹是在必要性

P.1 上訴案第 626/2010 號 日期:2010 年 12 月 2 日 主題: - 徒刑的代替刑(Pena substituta) 摘 要 《刑法典》第 44 條的特別規定,這一條文純粹是在”必要性”的要 求上,如果法院選擇了低於 6 個月的徒刑,必須說明僅執行徒刑才足以 實現預防其再次犯罪,否則必須將其以罰金代替,不然就不可避免地陷 入法律適用的錯誤之中。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P.2 上訴案第 626/2010 號 上訴人:A 被上訴決定:初級法院有罪判決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卷宗,被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刑事法庭 一審裁定有罪,並被判處如下﹕ 1. 嫌犯為直接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為已構成: 《澳門刑法典》第 137 條第 1 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普通 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 4 個月的徒刑。 2. 徒刑准予暫緩 2 年執行,期間須遵守以下義務: - 附隨考驗制度; - 於判決確定後 1 個月內向被害人支付本案所判處的賠償。 嫌犯 A 不服判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 P.3 由﹕ 1. 200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 時左右,上訴人當時就讀於 XX 馬路 XX 學校 XX 樓初一 X 班,上訴人在小息時在班房睡覺。上訴 人當時只有 16 歲,是未成年人。 2. 上訴人的同班同學 B 在班房的門口玩耍發出拍門及撞門的聲 音。 3. 上訴人被拍門及撞門的聲音弄得不能睡,於是質問同學 B,初 則口角繼而動武。 4. 最後上訴人握住了 B 的頸項,用拳頭打 B 的面部,打中了 B 所配戴的眼鏡,令 B 受傷。 5. 當時上訴人當時只有 16 歲,未滿 18 歲,與 B 同樣是未成年人。 6. 當時及之後的幾年間,上訴人及母親多次要求 B 的原諒及能達 成和解,乃念到上訴人與 B 兩人都是同學,有同學的情義,亦 沒有任何過節或仇恨,只因上訴人一時衝動令 B 受傷,但統統 遭到 B 的母親拒絕。 7. 上訴人承認自己一時衝動令 B 受傷,心裏亦很難過,只因當時 P.4 父親的過世令到上訴人心情差到了極點,才會一時衝動沉不住 氣。 8. 上訴人經過這事被學校停了課,之後返回學校考試不及格被學 校開除了,已吸取了很大的教訓,今年已 20 歲已腳踏實地做 人。 9. 拙學後上訴人在親友的介紹下在 XX 薄餅店當接線生薪金每月 澳門幣 5,000 元連加班費約每月澳門幣 5,500 元,但因要在氹 仔工作且要加班到晚上 12:00 才返回澳門(XX),對家住澳門 (XX)的上訴人來說實在上下班很不方便,尤其是晚上回家很不 方便。 10. 約做了 6 個月後,累積了一些工作經驗,上訴人找到了就在家 附近的 XX 的士公司擔任接線生工作,雖然薪金每月澳門幣 4,500 元(不用加班),不及 XX 薄餅店薪金高,但卻在家附近省 卻很多上下班時間外,工作時間也不用至深夜,且有時間可以 照顧母親。 11. 約做了 7 個月後上訴人的親友告知上訴人 XX 薄餅店因在 XX P.5 區開分店需要熟手員工,且薪金加至澳門幣 6,000 元,上訴人 受到薪金吸引,加上剛好上訴人在 XX 的士公司擔任接線生工 作時報讀了考電單車課程,及後考獲電單車駕駛執照,在通勤 上可以節省時間且新分店在 XX 區較近,於是再次在 XX 薄餅 店工作,這次上訴人被安排在廚房做薄餅工作。 12. 約工作 6 個月後,做餅的朋友介紹到 XX 餅房工作,薪金每月 澳門幣 8,400 元,上訴人認為可以一試,於是一做就做了一年 半到今年 6 月中,期間上訴人報讀了考汽車課程,及後考獲汽 車駕駛執照。 13. 在餅房工作了一年半一直沒有加人工後(相同的工種薪金每月 都在澳門幣 10,000 元),上訴人在朋友的介紹下,到賭場做司 機接送客人,薪金每月澳門幣 9,000 元,上訴人認為可以一試 不同工作範疇,將在 7 月開工。 14. 在判決賽中“三、判案理由.....................《澳門刑法典》第 64 條規定: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制奪自由之刑 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P.6 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根據嫌犯的犯罪紀錄,雖然嫌 犯屬初犯,但從嫌犯的人格發展,其暫時未有穩定的工作,生 活存在隱憂,其行為對被家庭帶來難以磨滅的傷害。故此,本 院認為採用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 的,故此,應選擇剝奪自由的刑罰,即徒刑。 15. 可以肯定上訴人並不是上述判決書中所描述的人,上訴人人格 發展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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