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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政策措施解读(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政策措施解读(一)    1.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条文解释: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准入制度由传统的“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模式转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码、一章审批、印章即刻、当日办结”。一是将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四个部门需要填报的信息汇总成一张表,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也可以到服务大厅现场申报。二是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刻制备案等需要由工商、商务、税务、质监、公安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三是将原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统一合并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四是各审批部门同步分别办理、限时办结,企业设立、变更只需一个公章审批。    创新点或突破点:一表申报、一照一码、印章即刻。    实施预期效果:优化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给企业带来极大便利。    2.积极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试点    条文解释:商业保理业务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开放外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    实施预期效果:扩大自贸试验区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3.积极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    条文解释: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典当行。省经信委正在研究制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典当管理暂行办法》。    创新点或突破点: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开放外资设立典当行。    实施预期效果:扩大自贸试验区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典当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4.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条文解释: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创新点或突破点:允许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实施预期效果: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部署营销网络,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终端售价,加快物流运转速度。    5.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条文解释: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并符合汽车平行进口条件的经销商,经商务部门许可,从事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并提供缺陷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等服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国家在自贸试验区内率先调整汽车销售政策,打破国外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允许非中规车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等。    实施预期效果:非中规车国内需求及进口量都会增加,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6.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权限下放给福建省    条文解释:对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类型及许可机关许可权限作出规定,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并由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创新点或突破点:由允许合资、合作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改为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实施预期效果: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7.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条文解释: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相关规定,在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创新点或突破点: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8.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内落户登记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登记的国际船舶,如有外商出资的,允许中方出资额低于50%。    创新点或突破点:将登记的国际船舶外商出资比例突破现有法规所规定的50%的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将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船舶落户自贸试验区,促进我省物流业发展壮大。    9.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大陆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大陆资本设立的、具有邮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在境外拥有的挂“方便旗”的邮轮,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享受五星旗邮轮政策,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方便旗”邮轮不可从事两岸四地运输的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将吸引更多内地资本投资,有效促进我省邮轮产业的发展。    10.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注册在境内、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经营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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