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政府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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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政府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doc

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政府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本文基于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着重分析日本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发挥的作用,通过对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立法、组织管理、产品创新与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做法进行分析,为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道路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作用;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F843/8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06-0045-05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发展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和“三农”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我国有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之称,在2015年已经有超过2亿农民参与到农业保险中,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在制度建立与组织完善、农业保险管理、财政补贴制度、保险产品的开发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日本是农业保险强国,已经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中探索出较为完善的制度与模式,中日两国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如人均耕地面积有限、个体农户规模小和经营分散化等。因此本文基于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着重分析日本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发挥的作用,通过对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立法、组织管理、产品创新与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做法进行分析,为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道路提出政策性建议。   一、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政府作用   (一)立法   通过建立法律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日本政府很早就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并积极完善相关法律,1929年、1938年分别制定《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1947年《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并于当年12月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1952年制定《农业共济基金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农业共济制度初现雏形。1957年之后,为了适应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生产需求,日本政府放宽农作物保险产品的准入标准,扩大了强制参加保险的作物范围,对当时以主要农作物保险为主的保险法律进行了修改,扩大互助合作社的责任范围,比如从1973年到1979年,农业保险中逐步纳入果蔬保险、旱田农作物以及园艺设施保险。在保险费率的制定等具体实施办法上,日本在1985年对《农作物保险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允许投保农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受灾情况来制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2003年,日本政府又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目的在于扩大农户对于农业保险承包方式的选择。可以说,日本政府通过立法不断探索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方式,并通过立法逐渐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二)行政管理   日本农业共济保险的事务由农业共济协会(NOSAI)负责管理,NOSAI又分为三个层次――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个层次的NOSAI之外,农林渔业信用基金作为专门为农林渔业生产者提供金融、信用服务的机构,与NOSAI也有业务上的联系。图1显示了NOSAI的组织结构。   除了负责共济保险的NOSAI组织之外,日本也有相当完善的农林渔业协同组合组织。从农协组织的发展历史上来看,政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战后日本农村农业生产很快得到了恢复,产生了对农业保险的需要,于是政府首先成立了“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此后,各地纷纷成立了相应的地方协会并积极开展活动。1950年举行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创立总会,全国共有41个团体出席,决定设立全共连。这一决定在1951年年初得到了农林大臣的认可。   日本政府对于农业协同组合的组织机构进行多次整合,到今天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同样分为三个层次。可以看到,综合农协组织的功能覆盖面非常广,几乎涵盖了包括指导事业、经济事业、信用事业、共济实业、厚生事业、新闻情报事业、出版文化事业、旅行事业等在内的所有农业保险相关事宜。综合农协组织的组织结构如表1所示。   (三)财政补贴   日本政府负担一部分的共济费即相当于对保费有一部分的减免,以达到鼓励农业生产者加入共济体系,实现国家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的。   除了为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之外,日本政府为都道府县级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再保险,这是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农林水产省经营局下属)的最主要支出,也是国家参与农业共济保险体系最主要的方式。图2是2007年到2014年农林水产省在农业共济保险各个类别的支出。虽然保险的分类很多,但在最终进行会计报告时分为五个部分,其中属于再保险支出的为前五项:农业勘定、家畜勘定、果树勘定、园艺设施勘定和业务勘定。若无较大灾害发生,每年的支出较为稳定。此外,近三十年来的最高支出额出现在1993年,这一年由于发生大冻灾,共济支出5487亿日元,远远超过其他年份。这一年支出了5487亿日元的共济金,其中再保险金为4388亿日元。可以说,政府是共济保险体系最后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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