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成效与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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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成效与建议.doc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成效与建议   本文将结合笔者担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的经历,就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谈一些认识与建议。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成效   1.认可度不断提高,全球会计准则呼之欲出。   2001年改组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认可度不断提高。IASB的研究报告显示,在143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GDP的97.8%)中,有119个国家和地区(占83%)要求所有具有公共受托责任的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采纳IFRS,10个国家和地区(占7%)允许或要求一些具有公共受托责任的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采纳IFRS。这129个国家和地区的GDP之和占到全球GDP的61%,不允许采纳IFRS的国家和地区仅占10%。影响力巨大的20国集团(G20),均公开承诺支持IFRS作为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其中14个国家要求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所有或大部分公司采纳IFRS,3个国家(印度、日本和美国)允许国内上市公司和外国上市公司以自愿方式采纳IFRS,1个国家(中国)的会计准则已经与IFRS实现趋同,1个国家(沙特阿拉伯)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采纳IFRS,1个国家(印度尼西亚)允许有限度采纳IFRS但尚未宣布全部采纳IFRS的时间表。从主体上看,具有公共受托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的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是采纳IFRS的大户。在全球85个交易所上市的47,818家公司中,25,084家上市公司采纳了IFRS。所有这些都表明,一套高质量的全球性会计准则呼之欲出。   迄今为止,欧盟虽然是IFRS的最重要使用者,但美国、中国、日本才是决定IFRS能否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准则的关键。美国态度暧昧,若即若离,短期内采纳IFRS的可能性不大,但允许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采纳IFRS。日本前几年观望态度明显,与美国亦步亦趋,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自愿采纳IFRS,其市值占27%以上。中国基于国情和立法的考虑,选择了与IFRS趋同但不等同的策略。   2.差异率逐步缩小,会计准则趋同成效显著。   2007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与IFRS高度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世界银行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就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趋同和实施有效性发布的评估报告指出:“中国改进会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并可供其他国家仿效。”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表达了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保持动态持续趋同的立场和决心。2015年财政部与IFRS基金会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与IFRS全面趋同的目标、与IFRS基金会持续合作的意愿。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趋同成效显著,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差异率逐步缩小,并先后与欧盟、香港实现了会计准则等效。   3.期望值与日俱增,会计准则趋同压力巨大。   尽管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实现了持续趋同,与IFRS的差异甚微(主要体现在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资产减值转回等方面),但国际社会希望我国会计准则向前再迈出一步。IFRS基金会和IASB在不同场合均表达希望我国由趋同(Convergence)战略转向全面采纳(Full Adoption)的强烈愿望。IASB主席Hans Hoogervorst多次说过,既然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只差一小步,为何不再往前迈出一小步?此外,IFRS咨询委员会的多数委员也对我国的趋同策略持谨慎怀疑和不信任态度,更倾向于全面采纳的做法。财政部和我方的代表,不得不再三解释中国全面采纳IFRS的实际困难和理由。   二、会计准则国际持续趋同的建议   1.坚守底线,持续趋同,确保延续性。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若全面采纳IFRS,将极大提高IFRS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这或许是IFRS基金会和IASB一再要求我国由持续趋同转向全面采纳的主要原因。我国若屈从国际压力,全面采纳IFRS,将面临重重困难。首先,全面采纳意味着必须一字不漏地翻译IFRS,其结果一定是晦涩难懂。在新兴市场经济代表的多次早餐会上,来自非英语国家的代表多次指出,IFRS的一些专有术语(如likely、possible, probable, more likely than not, more than insignificant; committee,commission, board等)难以确切翻译,甚至找不到对应的表述词语。其次,全面采纳意味着准则体例必须全盘照搬IFRS,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的要求,我国的会计准则具有行政规章的性质,在体例和语言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最后,全面采纳意味着必须完全放弃准则解释权,这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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