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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doc

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 要]法医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法医鉴定;存在问题;鉴定机构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338-01   科学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办案秩序、干扰正常司法行为,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影响。   一、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时机不适时。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必然存在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   2.检查不全面。在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作为一名法医除对一般临床检验方法应较熟悉了解外,对需要做的特殊检查也应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对同一种损伤,多种检测方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哪些只能作为参考,哪些在临床诊断上意义不大,哪些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只有这样,遇到具体伤情才能得心应手。   3.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认真审查临床医学资料,去伪存真,正确运用资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对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结合客观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有的法医同志,不仔细审查病历资料,只是简单的照抄。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不负责任地简单作出鉴定结论,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判。   4.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造成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   二、提高法医鉴定工作的应对策略   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管制度   (1)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的建立,方可令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从医院、医学院校中脱离出来,并在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的同时,其医师执照也相应吊销,而促使其专心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来。   (2)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资质评估制度、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鉴定质量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以进一步推进法医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实效性,避免了多头鉴定、复重鉴定现象。   2.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   国家应及时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条文释义等。从而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的各个鉴定标准,并对相关的鉴定标准予以详尽的条文释义,以全面促进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性,从而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   3.提高法医鉴定工作者的综合素养   (1)应加大对法医鉴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再教育,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全面提高其法医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正确性与客观性。   (2)加强对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的教育,进一步提升其社会责任感,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同时,还有利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   (3)在加强鉴定人准入门槛的同时,还应实行“资格型”、“执证上岗”的鉴定人制度;并应全面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对所有鉴定人员进行登记、统一管理。对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错鉴行为必须建立起错鉴追究制;而案件当事人也可因错鉴而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索赔。而对于一些拒不赔偿的鉴定机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索赔诉讼。通过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感,来进一步提升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以及合法性,进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4.全面提高法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鉴于《医师法》、《律师法》出台的成熟经验,也应制定、出台《法医法》,从而进一步明确法医鉴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与社会地位,并从根本上理顺法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全面改善其工作环境与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从而避免法医工作者大量流失现象的发生,这对促进我国法医学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5.规范法医鉴定程序   (1)严把委托受理关。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般的鉴定结果和证据,因此,司法鉴定的结果必须具备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公正性。而在一些鉴定机构往往会接受个人委托而进行鉴定,这就往往可能会存在着鉴定结果失去公正性、准确性,进而失去了司法鉴定的最终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鉴定事宜必须只能由司法机关提出,并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活动;可以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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