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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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探析.doc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探析   摘要: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各种乱象肇始于人治,人治已成为掣肘,只有法治才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抉择。法治思维、旅游基础要素、旅游市场的法治构筑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与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   1.人治现象   民族村寨旅游人治现象主要集中在旅游资源、旅游环境、旅游人文三个方面,其中又夹杂着国家法与民族村寨习惯法、民族村寨习惯法与人治的缠斗,主要表现为:   神判。在黔东南州,古老的民族村寨还仍然保留着古朴的神灵崇拜习俗。在苗族村落社区人们普遍相信参与了“呼清”神判后若反悔必遭恶报。利用神判的“内在约束力”来规范村寨旅游行为。但是,民族村寨“村给公共权力的运作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约制,容易形成人治型管理。”   风俗习惯。黔东南州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依然信奉民族风俗习惯保护着他们的青山绿水,维持他们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然而,“对那些一时不可解释的现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进而成为他们心目中各种各样的神灵”。神灵的意志往往为少数人所控制,其实质还是人治的内核。   环境伦理。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历史进程中,黔东南苗族形成了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环境伦理思想。然而,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发育程度较低,认知水平有限,他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往往只是从感性层面出发去把握,并利用本民族世代传承的行为准则,如宗教戒律、习惯法乃至禁忌习俗等自发调节或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因此,黔东南苗族环境伦理表现出直观、朴素、自发的特点,甚至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由于杂糅了迷信色彩,这种朴素的环境伦理思想缺乏法制要素,最终还是会滑入人治的深渊。   2.人治困局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可持续。民族村寨旅游的人治是建立在思想、文化、信息等相对较低水平基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治正逐渐丧失其赖以生存的这一基础。   民族村寨旅游在发展中艰难前行。由于人治的随意性、不可预见性、短视与局部逐利等缺陷,民族村寨旅游并没有搭上法治规范化、长远化的快车,只能在人治本身所固有的各种痼疾的羁绊下,艰难前行。   民族村寨旅游健康发展难以为继。毋庸讳言,民族村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法治的理解与尊重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形成了与现代文明法治的一道看不见的鸿沟。人治已经像毒瘤一样滋长在村寨旅游发展的机体内,如不彻底拔除,村寨旅游就难以健康发展。虽然拔除人治毒瘤难免有阵痛,但如不拔除,只会后患无穷。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法治   从实用主义角度考量,人治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暂时还较实用,这与当前村寨的实际相吻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实用并不等于有用。很大程度上讲,这些人治只局限于局部利益,不考虑整体利益;只局限短期利益,未顾全长期利益;只顾及个人荣誉,未考虑公共利益。村寨旅游的发展建立在脆弱的人治基础上,没有国家法制的强有力保障,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纷至沓来,难以招架,人治的痼疾也就昭然若揭,还谈何发展。旅游品牌的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市场的管理等,这些靠神判、风俗习惯等人治手段,能够行得通吗?法治才是村寨旅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的战略构思   (一)村寨旅游法治思维的构建与培育   一是必须凝聚众力,形成研究村寨旅游法治的浓郁氛围。首先就必须努力锻造一只专注于村寨旅游法治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队伍,为法治提供强大的智力和学术理论成果支持。其次,加强有关民族村寨旅游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彻底根除目前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系统、不规范的痼疾,为法治精神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全面培育民族村寨旅游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开展法制教育, 群众要喜闻乐见,形式要丰富多彩。开展法制教育,内容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三是着力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问题,确保村寨旅游的人治逐渐向法治平稳过渡。   四是亟待革除村寨旅游法治的利益导向与参与痼疾。民族村寨法治的根本出路在于是否为大多数村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官员的政绩服务。国家法只是从宏观层面上给予了村民旅游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将实实在在的旅游利益分配到村民手中,就需要将国家法与民族自治法良性地结合起来,制定利益导向于村民利益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治才会被实行;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积极参与法治,才会认识到法治是真正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从而自觉抵制人治,接纳法治,使村寨旅游走向法治的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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