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实验学校学违生纪处分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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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应当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校规校纪。 第三条: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语和行为者;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行政执法部门处予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敲诈、恐吓、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不含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偷窃价值在20元(含20元)以上100元(不含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偷窃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多次偷窃(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6、敲诈、勒索老师、学生财物,恐吓老师、学生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导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导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参与者 (1)以劝架名义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趁机袭击他人殴打致使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上述两种情况,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6、伪证者 (1)目睹者不愿如实提供旁证的,给予通报批评; (2)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者,不如实交待作伪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结伙斗殴的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禁止赌博,对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在视情节轻重,给予了列处分: 1、凡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赌金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者加重处罚。 3、窝赌、为赌博提供场所,除没收赌具赌金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者加重处罚。 第十条:对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滥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的,除追回冒领的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追逐、恐吓、侮辱、亵渎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对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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