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用益物权编-背诵简化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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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编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与功能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 .用益物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用益物权的内容不包括处分权。 用益物权作为独立物权,本身具有流转性,可以处分。 3 .用益物权通常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条件。 4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1)用益物权受所有权对其内容的限制。 (2 )用益物权限制了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 (3 )用益物权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5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 二、用益物权的制度功能 (一)充分实现所有权的权能,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完善物权法制,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此外,还有特许物权。 二、特许物权 (名词解释) 所谓特许物权,又称准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第十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集体所有或 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以农业生产为目的,依法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法定范围内对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的权利得以处分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不再限于农地所属组织内的成员了,而是扩大到了一切从事农业生 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农村土地 (1)其客体不仅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2 )其客体不仅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还包括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重点)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通过承包合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行为。 ①主体的特定性。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户,发包方则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来 确定。 ②客体的特定性。土地只能是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对于“四荒”土 地则通过其他方式设定。 ③目的的保障性。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 ④缔约的特殊性。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农村的“自留地”、“口粮田”,没有 承包费,系无偿设立。 发包人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对承包方没有选择的余 地。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27 条)合同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 直接发生物权创设的效力。 2 .以其他方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法律允许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 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我国现行法律已从正面规定了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权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在承包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至于家庭承包中的耕地和草地在承包 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法律未加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6 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基于此,实然地发生家庭内部成员继续承包 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 承包人的权利 (一)占有权 (二)自主经营权 (三)收益权 (四)设施使用权 (五)地役权 (六)物上请求权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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