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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与流转障碍的克服——以民法用益物权向经济法权利的跨越为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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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与流转障碍的克服——以民法用益物权向经济法权利的跨越为路径.pdf

第 1O卷 第2期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10(2) V0L.10.N0.2 2010年6月 Journalof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Jun.,2010 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与流转障碍的克服 — — 以民法用益物权 向经济法权利的跨越为路径 高海,欧阳仁根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233061) 摘 要: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是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障碍的有效路径。只有正确认识农地 承包经营权 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相互之 间的冲突,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在传承民法用益 物权的基础上跨向经济法权利,并以经济法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的思维,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在民 法物权改革思路 中对交换价值的支配转换到对使用价值的支配,才能有效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 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经济法权利;入股与融资担保;流转法律障碍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465(2010)02—0o59—07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地制度 的变革实际 包经营权的权能。第二次是随着农地承包经营权 上是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断完善为主线,以 人股和抵押的价值凸显,正在进行且尚有争议的农 农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属性的跨越”和 “权利 内容 地承包经营权传承并超越用益物权权利属性的跨 的充实”的互动发展为核心内容。 “权利属性的跨 越。本文 旨在揭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与融资担 越”可以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实 保法律障碍的基础上,论证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人 现农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 内容的充实”;而农地承 股与融资担保法律障碍的最佳路径不是农地承包 包经营权 “权利 内容的充实”,则需要通过农地承 经营权的彻底物权化——由用益物权跨 向既可 以 包经营权 “权利属性的跨越”扫除农地承包经营权 支配农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价值又可以自由支配其 流转的法律障碍。农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属性的 交换价值的 “完全”物权,而是应当正视农地承包 跨越”和 “权利 内容的充实”的互动发展有两次突 经营权权利属性由民法用益物权向经济法权利的 出表现。第一次是随着 2002年 《农村土地承包 跨越,并以此为路径进行制度创新,将农地承包经 法》和2007年 《物权法》的颁布,农地承包经营权④ 营权人股与融资担保在民法物权改革思路中对交 的权利属性已经实现由债权向用益物权的跨越 ;用 换价值的支配转换到对使用价值的支配。 益物权权利属性的确立,破除了1994年农业部 《关 一 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为债权性农 、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 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等流转方式设置 的 “必须 障碍及其物权化的困境 经发包方同意”的法律障碍②,使农地承包经营权 获得了效力更强的物权的法律保护,强化了农地承 按照支配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不同,可以将 收稿 日期 :2010·04-04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6JZO001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 目(O5JD820056) 作者简介:高 海(1976一),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欧阳仁根 (1965~),男,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与农村法制。 ①本文 “农地承包经营权”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以竞价方式取得的 “四荒”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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