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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刑法学: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pdf

· 法学论坛 · 人格刑法学: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陈兴 良 [内容摘要]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是存在对立的,这主要表现为一元的 犯罪论体系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对立。以北京大学张文教授为代表的人 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互相融合的人格刑法学,其崛起可谓是侧重 于主观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刑法学在我国的再生,对此应当予以高度的关注。 但是,人格刑法学的观点是否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仍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现今,人格刑法学只是一种美好的构想。 [关 键 词] 人格刑法学 行为刑法 行为人刑法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引入了苏俄刑法学,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中心的苏俄刑法学曾 经在我国一统天下。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我国刑法学还是以恢复重建为主,因 而苏俄刑法学的本土化获得了较大的进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经济上的对 外开放,在学术研究上也呈现出一种对外开放的态势。在刑法学中,德 日的与英美的刑法知 识被系统地引入我国,尤其是西方近代史上的各种刑法流派在我国都得到呼应,我国刑法学 研究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其中,以北京大学张文教授为代表的人格刑法学的崛起,可谓 是侧重于主观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刑法学在我国的再生,对此应当予以高度的关注。 刑事古典学派建立在客观主义基础之上的行为刑法与刑事实证学派建立在主观主义基 础之上的行为人刑法之间的对立,是近代西方刑法学史上的一条基本线索。这两个学派的 互相抗衡、互相融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刑事古典学派以自由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等为号召,主张建立在客观主义基础之上的以行为为本位的刑法。而刑事实 证学派则以团体主义、防卫社会为价值取向,主张建立在主观主义基础之上的以行为人为本 位的刑法。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刑法还是行为人刑法,成为一个哈姆莱特式的选择,尖锐地 摆在每一个刑法学人的面前。当然,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都存在一种深刻的片面, 因而互相妥协、互相折中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近代刑法学史上,行为刑法逐渐地吸收 行为人刑法的思想,这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折中,仍然有一个以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8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6期 (总第67期) 行为刑法为主还是以行为人刑法为主的问题。笔者认为,行为刑法应当是基本的理论框架。 行为人刑法只能对行为刑法起到一种补充的作用。在此,笔者谨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对人 格刑法学进行一些评论。 在犯罪论体系上,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也是存在对立的。这主要表现为一元的犯罪论 体系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对立。一元的犯罪论体系,是以“行为”为中心所设立的犯罪 论体系,亦即系在行为中认定犯罪的实体,并以“行为”为成立犯罪的必要原理。[1]在德 日刑 法学中,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始终是犯罪论体系的主流,自李斯特 一贝林创立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古典的犯罪论体系以后,历经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和 客 主 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尽管在内容上有所发展,但三阶层的理论框架并无根本性的改变。而 观 观 的 的 二元的犯罪论体系则是指将成立犯罪的要件,从 “行为”与 “行为者”两方面作二元的研究。自 行 为 为 “行为”方面言,必须该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而无行为正当化事由之存在 (即无阻却违法 ,I●●●●J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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