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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pdf
第 33卷 河南教 育学 院学报 (哲学 社会 科学版 ) Vo1.33 2014年第3期 JournalofHenanInstituteofEducation (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No.3,2014 文章编号 :1006—2920(2014)03—0065—03 论我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关于当事人 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 刘旭 东 摘要:申请再审制度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2年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管辖制度、申请再审的事 由、 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管辖 、申请期限等方面完善 了申请再审制度 ,为保 障当事人 的实体利益提供 了更完善 的程序 救 济。 关键词 :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 ;修正案 ;完善 作者简介 :刘旭东,法学博士,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哈 尔滨 150069)。 当事人 申请再审,指因特定事由的存在 ,经当事 声 ,规定当事人仅可以向作 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 人的申请 ,法院例外地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再审理原 一 级法院申请再审。这一修改 ,首先明确了再审 申 诉 (纵然法院已经对该诉作 出判决并生效),并作出 请 的管辖法院,避免了上下级法院对于当事人 的再 裁判 的过程。再审的功能,在于打破确定判决的既 审申请发生管辖权争议 ;其次 ,避免了当事人向不 同 判力 。¨]335 2007年 10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级别的法院重复 申请 。但是 ,一概要求当事人 向作 《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出生效裁判的法 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有不 (第一次修正),对 当事人 申请再 审制度进行 了修 合理之处。从司法实践看 ,部分当事人 的住所与作 改。但该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 ,2012年 8 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法 院距离过远 ,向上一 月31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级法院申请再审增加了申请再审的成本。从各级法 二十八次会议又通过 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院的职能分工看 ,上级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与 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次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不仅直接从事审判业务 ,而且要处理 就 当事人 申请再审制度而言 ,主要对管辖制度 、当事 大量的行政事务 ,一概要求当事人 向作 出生效裁判 人 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管辖 、申请再 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容易使上级法院不 审期限等加以完善。 堪重负。此外 ,要求当事人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 一 、 申请再审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 也容易导致矛盾上移 ,增大维稳压力。 1991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 规范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的 目的,是便利当事 事人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 院为原审法 院或上一级法 人 申请再审,降低诉讼成本。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院。这一规定赋予 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 ,然而却 的案件 ,以及公 民之间的案件 ,其性质大多为劳动争 引发 了实务上的混乱。再审 申请人可能会 同时或先 议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等纠纷 ,这些案件 后向原审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产生 一 般争议数额不大 、法律关系简单,更适宜 由原审法 重复 申请 的问题 ;不 同级别的法院对于该 申请 ,或许 院解决。因此,2012年修正后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 会作出不 同的裁定。另外 ,有些当事人对原审法院 百九十九条完善 了管辖制度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缺乏信心,认为上级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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