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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表述顺序与行为结构.pdf
2 2 论刑法的表述顺序与行为结构 张 明 楷 内容提要 一个犯罪有多个行为结构的情况下,其有可能按照法条规定的表述顺序实施,也可能不按 照法条规定的顺序实施,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影响法条的适用,如有影响将如何影响。 关键词 表述顺序 行为结构 影响 刑法由文字表述,犯罪类型由文字描述。犯罪是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自然意义的行为,而是刑 法意义上的行为。一个犯罪类型可能包含多个行为 (或者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包含多个举动);在刑 法中,表述行为人的举动的语词都是动词;当刑法条文使用多个动词并按照一定顺序描述一个犯罪的 多个行为,多个行为是必须按照法条的表述顺序形成特定的行为结构,还是只要存在多个行为即可? 换言之,在一个犯罪类型具有多个行为的情况下,多个行为是否必须按照法条表述的顺序实施?在何 种情形下,不按照法条的表述顺序实施行为的,不影响法条的适用;在何种情形下,不按照法条的表 述顺序实施行为的,影响法条的适用?这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表述顺序与行为结构”问题。 大体而言,“表述顺序与行为结构”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第一,行为结构必须符合条文的表述顺 序,否则不能适用该条文。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 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显然,只有当行为人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然后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的行为,才可能适用刑法第269条。如果行为人先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后实施盗 窃、抢夺等行为,则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第二,行为结构不必符合条 文的表述顺序,只要有条文所规定的各种举动即可。换言之,各种举动的先后关系,并不影响行为结 构与行为性质。例如,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为人既可以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然后为 他人谋取利益;也可以先为他人谋取利益,然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第三,行为顺序不是根据表述 的先后确定,而是根据表述内容确定的情形。例如,刑法第310条第l、2款分别规定:“明知是犯罪 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虽然从第2款的表述上看,“犯前款罪”的表 述在先,但根据表述的内容以及共同犯罪的原理,必须 “通谋”在前。即只有当行为人事前与被窝 藏、包庇者通谋,然后实施窝藏、 包庇行为的,才能认定为共犯;如果行为人先实施窝藏、包庇行 为,则不可能存在 “事前”通谋的问题,因而不可能以共犯论处。 但是,有一些条文的表述顺序与行为结构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刑法第385条第l款规 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拳本文获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论刑法的表述顺序与行为结构 213 的,是受贿罪。”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顺序便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对此,完全可能存在两种不同解释: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 益,才能构成受贿罪;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成立受贿罪。其二,不管国家工作人员是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 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构成受贿罪。显然,这涉及罪与 非罪的问题。再如,刑法第194条第l款将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规定为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问题是,行为人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财物后,在他人催讨货 款的情形下,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交付他人的,是否成立票据诈骗罪?完全可 能出现两种不同答案:一种答案是,必须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作为骗取财 物的手段行为,否则只能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另一答案是,不管是先骗取了财物,还是先签 发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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