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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夜点费及误餐费纳入工资研议资料谨说明如下-台北自来水工会.doc
本處夜點費及誤餐費納入工資研議資料 壹、法制面: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14日勞動二字第0940031385號令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條文理由如下: (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工資之認定,應視其發放之目的、性質與方法是否符合上開定義而定。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雖定有非經常性給與之非工資項目,惟仍應從實質上檢視其發放目的、性質與方法,如符合勞務交換及對價性質,仍屬工資。 (二)另查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夜點費係指雇主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其與「夜間津貼」及「輪班津貼」不同。惟因事業單位迭有以該條第9款所列之夜點費名義發給勞工夜勤津貼或輪班津貼情形,相關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皆以系爭夜點非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所稱之夜點費,僅係名稱上相同而已,其實質上係屬勞工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核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定義相符,故駁回事業單位之上訴。誤餐費亦有類似之爭議。為避免「夜點費」、「誤餐費」遭誤解及誤用,故予以刪除。 (三)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本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認定。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釋示: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或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貳、本處現況 一、本處「夜點費」及「誤餐費」概述如下: 夜點費:本處於87年7月30日簽以,本處基於24小時供水需要,輪值人員於夜間值勤時,需購買食品,增加額外負擔等因素,專簽奉 市長核准發給夜點費100元。 誤餐費:依臺北市政府90年1月19日府人四字第8909719300號函以,本處配合輪班制度之改變實施四班二輪制輪值,針對其中8時至20時輪值人員擬仍發給夜點費1案,經考量該項輪值工作之時間特性,尚不宜發給夜點費,惟考量員工值勤時間及用餐需要,且工作人員分散於臺北市各地區,機關無法統籌提供餐盒,同意每班每人由本處核發供應餐盒之代金80元。 二、本處輪值人員,供水科48人、生產科99人、勞安室20人、業務科17人、資訊室4人、合計188人。輪值單位如下: 單位 輪值地點 人數 合計 生產科 雙溪淨水場 8 99 直潭淨水場 40 長興淨水場 19 陽明淨水場 20 公館淨水場 12 供水科 中和加壓站 8 48 公館加壓站 4 安加壓站康 4 松山加壓站 4 大同加壓站 12 三重加壓站 4 監控中心 12 業務科 客服中心 17 17 資訊室 資訊室 4 4 三、本處夜點費或餐盒代金發給情況: 本處目前夜點費100元(夜間8時至隔日上午8時)、餐盒代金80元(上午8至夜間8時)。 (二)每月支領「夜點費」及「餐盒代金」合計天數為15日或16日計算: 1、7日夜點費+8日餐盒代金=1,340元。 2、8日夜點費+7日餐盒代金=1,360元。 3、8日夜點費+8日餐盒代金=1,440元。 (三)如併入平均工資,依上述金額計算,約增加退休金(以30年45基數估算): 1、1,340元×45基數=60,300元。 2、1,360元×45基數=61,200元。 3、1,440元×45基數=64,800元。 四、94年度領取夜點費及餐盒代金者計248人,其中支領最高金額者17,500元(12個月),約增加退休金(以30年45基數估算)65,625元(17,500元÷2÷6×45基數)。 五、本處近5年屆齡退休人員目前支領夜點費及餐盒代金人數如下表: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合計 職員人數 1 3 2 3 1 10 工員人數 2 5 5 2 1 15 小計 3 8 7 5 2 25 六、本處近5年屆齡退休人員增加退休金估算如下表: 人數 以1,340元計 以1,360元計 以1,440元計 95年 3 180,900 183,600 194,400 96年 8 482,400 489,600 518,400 97年 7 422,100 428,4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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