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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课件.ppt
第九章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 第一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 第四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完善 第一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形式和不同形式土地所有制的适用范围。 分别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每种形式都有一定的土地范围界定。 城市土地为国有, 第二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一、城市(市区)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 1、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地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如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法令。 2、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把它们转变成国有财产。 1949.8.11《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指出:地主土地是封建性质的,要收;城市房产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具有投资性质,采用的方法是赎买。 对房地产的改造,绝大多数采用国家经租的形式。 3、以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方式,把城乡非国有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 。 采取有偿方式,制定一系列法案,有序征收。 4、通过法律程序,把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合作社集体场所和个人住宅,根据1982年12月4日的《宪法》中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而被国有化。 除以上方式外,中国扩大城市国有土地还有两种方式:一是购买;二是拨用。 二、中国现行农村和市郊土地国有制的建立 1950年《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有。 中国农村中的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制,主要是在解放初期经过土地改革运动确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通过立法手段把这些大荒地、大森林、大草原和部分其他土地收归新成立的国家所有,构成了农村国有的土地。 1950年土地法规定:县以上政府得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1950年《城市郊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有。 1954年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法定的国有森林、荒地等属于全民所有。 1982年通过的《宪法》和199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三、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 (一)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 1950年冬开始土改,1952年底基本完成使3亿农民得到了7亿亩土地,实现了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 (二)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对个体农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把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 分三步:互助组、初级社(土地私有)、 高级社(土地公有),到1957年基本完成。 (三)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后又变更为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 整个运动在1958年完成,后又进行了一些纠正工作。 (四)通过《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 1978年、1982年、1986年宪法不断明确土地集体所有制。 第三节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完善 一、现行土地国有制的完善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要充分体现全民意志 但现实中存在转化为地方所有、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现象。 2、国务院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应名实相符。 现实中往往是市县政府行使所有权。 3、正确解决新的建制市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问题。 宪法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有。县改市后,原县城集体所有土地就应改为国有。如何改? 二、中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完善 (一) 变革农村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讨论 (观点不一,如下) 1、实行单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名存实亡,应顺势“正名”为国有。 2、实行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 3、实行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 4、实行土地双轨所有制 即国有基础上的个人占有制。 (二)应当坚持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 1、变革与选择农村现行土地所有制首先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要考虑到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要考虑到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3)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现有的思想觉悟程度 (4)要全面考虑变革土地所有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5)要考虑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管理与控制能力 2、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尚不具备实行国有化的条件 (1)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动有自己的特点 (2)目前中国实行的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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