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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第二章2课件.ppt
第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87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8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90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91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92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七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 一、房地产登记概述 1、房地产登记可分为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 (1)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2)房屋登记: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二、房屋登记 1、所有权登记种类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A.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变更包括: B.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C.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D.房屋翻建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2、抵押权登记。 3、地役权登记。 4、预告登记 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5、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记载错误的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三)房屋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2)受理; (3)审核; (4)公告; (5)记载于登记簿; (6)发证。 三、土地登记种类 1、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2、初始登记,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3、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 5、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四、土地登记程序 1、申请; 2、实地查看; 3、审查并办理登记。 与婚姻相关的房屋所有权权属纠纷 1、法律规定: (1)《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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