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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收入

第六章 税收收入 一、内涵 马克思: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直接和间接的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该生产者谋福利。 瓦格纳:公共团体为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凭借其主权,作为对公共团体的事务性设施的一般报偿,依据一般原则和准则,以公共团体一方所决定的方法及数额,强制的征自个人的赋课物。 西蒙.詹姆斯: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 二、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 ——马克思 一、课税主体——政府及征税机构 (一)本国税与外国税 属地原则 (二)中央税与地方税 二、纳税主体 纳税人——负税人 (一)个人税与法人税 (二)买方税与卖方税 三、课税对象(依据) 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行为 四、税率 (一)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 (二)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 (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累退税率 五、计税单位——从量、从价 六、课税环节 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分配环节 七、税制结构 定额税率:单一定额、差别定额(地区产别、分类分项差别) 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产品、行业) 累进税率 额累:全额累进、超额累进 率累:全率累进、超率累进 例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例2:土地增值税 一、税收负担转嫁于归属的含义 (一)税收负担 因国家课税相应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数量或份额,从而使其承受的经济负担或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 (二)税负转嫁 商品交换中,纳税人将自己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 (三)税负归属(归宿) 税收负担的最终归着点,税负转嫁的最后结果 二、税负转嫁的特征 (一)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 (二)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合法行为 (三)通过商品交易中价格机制来实现 (四)该行为不会改变税收总量 三、形式 (一)前转(顺转) (二)后转(逆转) 四、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 (一)商品的供求弹性 (二)课税类别 (三)课税范围 (四)生产者谋求利润的目标 一、流转税 ——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税负可以转嫁 (一)增值税 对新增价值征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1.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收入-用于生产的购入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及同期购入的资本品价格的数额 (2)收入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收入-用于生产的购入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及资本品折旧的数额 (3)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收入-用于生产的购入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 2.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生产、提供劳务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00万;从事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 3.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 4.税率——差别比例税率 5.计税方法: 零售前各环节采取价外计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消费税 P122 ——寓禁于征 主要征自生产和进口环节,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 (三)营业税 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入课征。采取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四)关税 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稽征 二、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负不能转嫁 (一)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达到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个人 2.征税对象: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 3.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一次收入过高,则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 (0,4000] (收入-800)*20% [4000,2000] 收入*(1-20%)*20% (20000,50000] 收入*(1-20%)*20%*(1+50%) (50000,+∞) 收入*(1-20%)*20%*(1+10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 收入不超过4000 (收入-800)*20% 收入超过4000 收入*(1-20%)*20% (6)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和费用)*20% (7)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等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二)企业所得税 P132 计税依据: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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