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经级济法重点关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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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经级济法重点关注

2014中级经济法 前言 ?一、思路 紧扣2014中级?经济法教材,进行考点提示、?找出“题眼”即常考点; 揭?示考试的出题思路,培养应试?思维、训练应试能力。 二、?考试题型题量(参考2013?真题分析)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综合题 题量 30 ?15 10 3 1 分值? 30 30 10 18 ?12 1、单选题:四选一?(“稳”“准”“狠”)。 ?2、多选题:四选2~4个,?多选、错选、漏选完全不得分?。 3、判断题:答题错误倒?扣0.5分,不答题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型最低零分。?4、简答题和综合题 (1)?经济法类主观题(简单、明了?、一针见血)。 (2)税法?类(按步骤答题,思路要清楚?)。 第一章 总论 考?点导读 一、经济法的渊源、?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 三、代理范围、无权代理?(表现代理) 四、仲裁协议?和程序、诉讼管辖和程序 五?、诉讼时效特征、种类和起点?,诉讼中止和中断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级;?(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 3、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2】?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注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考点?3】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 注意: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行为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 注意: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4】代理 1、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限人”)和指定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表见代理(有权代理)的情形有:(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3)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考点5】仲裁 1、仲裁的适用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请求法院。有争议时,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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