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教网础基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三章2第六章1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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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教网础基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三章2第六章1讲义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果   1.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   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   默示地放弃撤销权: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明知有撤销权积极主动向对方要求履行合同   明知有撤销权,对方履行,撤销权人不加任何反对而予以接受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   撤销权消灭后合同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合同相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同意权人的事前同意,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暂时不能确定,有待于该同意权人的追认,若该同意权人追认的合同确定生效,否则则确定无效的表意行为。   特征: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不确定;合同需要事先取得同意。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注意:表见代理,代理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有效的。   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限制合同能力人订立了其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合同,反之,无效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两种有效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未定合同的效果   1.追认   2.催告权   3.撤销权第五章 合同之债的移转 ?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甲对乙享有100万的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则乙要对丙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比如提供劳务合同产生的债权。   (2)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注意:如果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但是第三人不知情的,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从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该债权即发生转让。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所谓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消灭。此时让与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让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移转,但专属于原债权人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例如:甲对乙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后甲将债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在丙要求乙履行时,乙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2)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例如:乙欠甲10万,甲欠乙5万,如果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则乙可以向丙主张抵销。   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类型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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