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纪经管理办法全文(2011年4月执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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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纪经管理办法全文(2011年4月执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 张 平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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