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最劳动合同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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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最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剖析? 《劳动合同法》即?将正式实施。由于对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较大调?整,新法引起了社会空?前广泛的关注。新法的?实施,是对长期以来劳?资不平等对社会造成巨?大不公的一次强力矫正?。从短期看,《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但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敦促企?业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企业?基业稳固的基石。本报?今日推出“特别策划―?―聚焦《劳动合同法》?”,吁请企业尊重法律?,尊重和善待职工,以?赢得长远、健康发展。?――编者 在距离新法?实施不足3个月之时,?华为爆出“辞职门”事?件,这场轰轰烈烈的“?7000名员工先辞职?再竞争上岗”,普遍被?人们解读为是华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规避。 爆出类似“辞?职门”事件的声音不绝?于耳。沃尔玛、韩国L?G等相继传出裁员的消?息,而被裁掉的多是临?时工和长工龄这样的群?体。 《市场报》记者?在百度上输入“200?8年新劳动法”,得到?49.2万条相关内容?。除了对新法内容的介?绍和各种解读,还伴随?着网民们遭遇雇主不公?待遇和年底惨遭解雇的?各类申诉。如果将新法?比作一个天平,在新法?正式实施之时,焦虑的?不仅仅是某些老板,还?有急需增进对新法的了?解、以捍卫自身权益的?打工族。 年前被裁掉?的正是新法最想保护的?那类人群。在“踩雷”?之前,企业老板们提前?与他们划清了界限。那?么,这部新法究竟暗藏?了多少利刃,竟引发这?场2007年底老板们?的集体恐慌呢? 利刃?1:限制合同短期化 ?一份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 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有专家?认为,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这体现在?: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利刃2:不?签合同代价高昂 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明确写进立法,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的决心。新法实施?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加明确和详?细的对违法后果予以明?确,大大提升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可诉性,同?时也因“违法成本”的?高昂而提高了某些用人?单位试图违法违规的门?槛。 利刃3:详细规?定试用期长短 在很多?情况下,试用期过长一?直被用人单位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的劳动者诟?病,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争议最?多。而这一现象,将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为详尽和明晰的规定予?以遏制。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在试用期领不到工?资,或者按比例领取工?资的不公平待遇,新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对其予以?纠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利刃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补偿 ?照旧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而在新?法中,这一被执行了1?2年的规定将被颠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这在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中得以体现?。 新法的这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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