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林然金--搭乘顺风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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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林然金--搭乘顺风车

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搭乘“顺风车”法律责任研究 项目类型:一般项目 项目年度:2013年 项目负责人:林然金(学号:32012100092) 负责人院(系):法学院 专业(方向):法学 项目组成员:王永乐、唐心为、汪心润、刘宇喆 指导教师:李晓娟 教务处 制 二〇一四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引言 1 1 顺风车概念 1 2 顺风车意义 1 2.1顺风车可节能环保 1 2.2顺风车可缓解交通压力 2 2.3顺风车可加强沟通信任 3 3.搭顺风车调查 3 4.顺风车面临的法律问题 7 4.1. 搭顺风车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7 4.2. 搭车人和开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7 5顺风车面临的社会问题 8 6顺风车的解决之道 10 7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2 摘要 “顺风车”,也称为“拼车”或“好意同乘”,指经车辆运行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顺风车可节能环保、缓解交通压力还能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信任。尽管顺风车有着上述种种好处,但正如任何事情有利有弊,顺风车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如搭顺风车出现人身事故后,适用什么归责原则,是否需要区分情况分别予以考虑 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出现损害,同乘人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承担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驾驶人与同乘人书面约定风险自己承担的情形下,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判令好意方承担补偿责任。 4.2. 搭车人和开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属于合同关系还是民事合伙关系。 即当搭乘人和开车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处理。但是开车人对于车上的搭车人有义务安全送到地方,且不分是有偿的搭乘还是无偿的。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经过我们小组实际调研,我们更赞同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的见解,即属于情谊行为。这同在停车场,在行人帮助指挥驾驶人倒车导致撞车、共同旅游期间帮助照看小孩过马路被车撞伤一样,均属情谊行为或事务行为。还有到朋友家喝酒,因饮酒过度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等情形,都不能认为是合同行为,或者是“无偿合同”行为。类似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上升到民法理论,属于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不能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减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 5.顺风车面临的社会问题 顺风车作为一个新兴的公益项目,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关系以及问题。 5.1制度障碍 顺风车之所以得不到民众的响应,很大一个原因是钓鱼执法的影响。没有制度的保障,很多想开顺风车的人望而却步。 2008年7月18日下午安徽合肥67岁退休职工老人免费骑摩托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作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 2009年10月14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搭顺风车看似简单,但必须考虑如何把需求和供给有效结合起来,如何区别顺风车和非法营运问题,避免黑车钻顺风车的漏洞。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对顺风车问题重视起来,使顺风车制度化,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5.2处罚问题 如果是搭车人纯粹无偿的搭乘顺风车,则不存在来自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因为这是车辆运行人的情谊行为,是学雷锋做好事,应该予以鼓励和提倡,相关管理部门绝对不会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搭车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不管该费用数额多少、以什么名义,也不管是车辆运行人要求支付的、还是搭车人主动支付的,那么就很可能被作为黑车而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此,一些人表示非常不理解,认为拼车与黑车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拼车是合乘者路线一致、目的地相近,合乘者多为与车主相识的熟人、朋友、居民等“特定群体”,合乘开车者不以谋利为目的,只为降低养车成本,搭乘者以不同方式为自身受益作些许酬谢,合乘者在固定点或顺路上车,合乘者用车时间多为上下班或旅游休假;而黑车服务的对象是“非特定群体”,无固定的路线和目的地,以低价、议价揽客或加价宰客为特征,谋取不当利益,公然在交通枢纽、地铁、车站、商业中心等地揽客,甚至在公路干道上拉客,不分昼夜,甚至结伙经营欺行霸市,等等。进而认为,拼车过程中如果均摊费用,应该算不上“营利目的”,可以排除其违法性。 尽管如此,顺风车(搭车人支付一定费用的)并未得到各地管理部门的一致认同,相当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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