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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契约书-格兰国际旅行社
格蘭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交通部觀光局93年11月05日觀業字第0930030216號函修正發布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____年___月_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立契約書人:
旅客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格蘭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乙方)
第 一 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 二 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訂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附件、廣告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 三 條:(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
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
團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前項記載以本公司公佈之行程表或說明會之內容為準。
第 四 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 ___年 __月 __日_20_時 30_分於約定地點_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阿聯酋航空公司 (地面代理為中華航空公司7號團體櫃檯)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 五 條:(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共計新台幣$________元/ 人(不含個人証件費用如:護照等等),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訂金新台幣$_______元/ 人。
2.其餘款項於出發前14日或舉辦說明會時繳清。
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第 六 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 七 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年利率5%利息償還乙方。
第 八 條:(交通費之調高或低)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 九 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1.代辦出國手續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2.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3.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4.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5.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6.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7.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8.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9.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第 十 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第五條之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1.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2.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3.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4.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本合約第五條之旅遊費用包含此項目)
5.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6.其他不屬於第九條所列之開支。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宜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 十一 條:(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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