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不是科学-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学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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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不是科学-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学系

法學不是科學 Jurisprudence is not science (林東茂,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目次: 前言 法學方法與科學方法 邏輯不等於道理 究竟的道理不可得 結語 後記 一、前言 我這篇短文的題目「法學不是科學」,用意不在反科學,也不是標新立異,而是簡單的反省。法學無須處處跟隨自然科學,亦步亦趨。法學的研究對象不是物質,不是自然現象,而是幽微的人心。所以,嚴格說,法學更近於「人文學科」,或德國人所說的精神學科(Geisteswissenschaft),是一種性靈之學。文學要觸碰細膩的人情世故,法學的精微之處也是人情世故,所以,法學與文學的骨髓頗為相似。法學需要邏輯,需要分析,但法學不是只有邏輯,不是只有分析,更不是只有找尋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法學甚至沒有方法,一切法學方法遇上比較棘手的法學問題、比較需要價值判斷與價值取捨的問題,都將束手無策。真正的法學方法是靈敏的心,是「無定法」,沒有固定的方法。我先從「方法」這一點談起。 二、法學方法與科學方法 方法就是手段。當問題出現了,我們就會動腦筋,要用什麼方法解決。日常生活難免碰到問題,我們也會想利用各種方法解決。比方我們買了一顆椰子,要如何打開這顆椰子?菜刀、水果刀、鑿子、鋸子、剪刀、鐵鎚、堅石、大力金剛掌,等等,都是方法。最好的方法是什麼?那就看目的何在。打開椰子的主要目的是喝水,所以不讓椰子水流出,不讓自己的手受傷,就是最好的方法。即使如此,也沒有什麼方法一定是最好,還要看操作的手法,工具的利鈍。 方法因為問題而生。法學方法要解決什麼問題?法學方法是在解決法律正確性的問題。當我們對於法律的正確性感到困惑,就會想,有什麼方法可以消除這個疑惑。 舉一個刑法的例子。刑法禁止殺人,禁止傷人。殺活人,成立殺人罪;傷害活人,成立傷害罪。殺傷死人或胎兒,不會成立殺人罪或傷害罪。問題是,活人與死人的界線在哪裡?活人與胎兒的界線在哪裡?換個問法:生命的起點與終點,分別是在哪一個點?法律人熟知各種法學解釋方法,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系統解釋、合憲解釋、主觀解釋、客觀解釋,等等。這些解釋無法回答「生命的起點與終點」的問題。 再舉一個例子,什麼是過失?針對這個問題,刑法文獻累積了不少解決的原則。各個原則、學說與理論,只能畫出一個判斷的框架,一個思考的方法,但都不能滿足正確性的終極要求。舉例說,「違反注意義務」是最為普遍的過失判斷原則。但是,喜宴之時,客人明知新郎的酒量不好,還極力勸酒,新郎因而醉酒嘔吐了,客人是否因為「違反注意義務」而成立過失傷害罪?如果情況更嚴重,新郎在婚宴幾小時後死於新娘的懷抱,客人是否因為「違反注意義務」而成立過失致死罪?一個酒後開車的人遵循綠燈號誌,卻與闖紅燈的駕駛人互撞,這個酒後開車的人,是否因為「違反交通上的注意義務」而成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注意義務的違反」是一個判斷原則,而且是很好的原則,但不是全面的原則。沒有任何一個法學原則是全面的。在法學上,一樣的原則與方法,經由不同的人操作,很可能會得到相反的結論。這在自然科學上是幾乎不會出現的。自然科學上,不同的實驗或觀測方法,才會得到不同結論。 自然科學的重要特質是「客觀可驗證」。所有的自然科學研究報告,一定首先交代研究方法,如何實驗,如何測量,如何分配實驗組與控制組,如何計量,如何驗算,等等。讀者依照指定的方法去實驗或觀測,必然可以得到同樣的結論。這就是客觀可驗證。舉個物理學的例子說明。楊振寧與李政道合寫的一篇論文,發表於1956年10月的「物理評論」( The Physical Review),題目是「對於弱作用中宇稱守恆的質疑」,共計五頁。這篇論文得了1957年的諾貝爾獎。論文顛覆物理學家一直深信不疑的「宇稱守恆」,物理學家費曼甚至斥之為「瘋狂」。華裔實驗物理學家吳健雄依照論文所指示的方法,與華盛頓國家標準局的物理學家合作檢驗,證實了弱作用的宇稱不守恆。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的一組科學家,也很快的做了另外一種查證宇稱不守恆的實驗,同樣得到肯定的結果。 法學不可能如此。由於法學問題的答案「客觀不可驗證」,所以誰都不會對誰服氣,形成各說各話。我們如何驗證一項法學意見的真確?當我們評價一個涉及「性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概念上的猥褻(如強吻或襲胸),我們所瞭解的法學方法幾乎無用,不能提供有效的思考資源。一篇法律學位論文或研究案的報告,在緒論裡所交代的研究方法,比較重要的意義是裝飾,一種「偽科學」的裝飾。對於同樣一個法律問題,讀者依照這個研究方法去操作,能夠得出同樣的結論嗎?讀者對於一個法律問題的回答,通常都是相信權威。大法官,最高法院,著名大學的教授,外國學者,就是權威。不在高位的法律人,可能被認為學術侏儒,相對的也比較不可信。自然科學沒有這樣的權威。 法學不可能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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