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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元智大学

聽說,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引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不知上述3項責任有何區別? 任何人違犯法律的規定,必帶來法律的制裁與處罰,稱為「法律責任」,通常法律種類分為民事、刑事與行政法規,法律責任依法律種類可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三種: 1、民事責任: 因為不法行為或違約而使他人權益受害或受損的責任,一 般得以停止、剝奪一定權利,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 因犯罪致受法律制裁,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拘役及罰金等刑罰 3、行政責任: 因違反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的制裁,例如處以拘役罰鍰、 申誡、罰以滯納金、停止營業或扣吊駕照行照等。 若車禍發生後雙方無法達成和解, 後續處理流程為何? 車禍責任歸屬如何判定? 一、通知警方前來繪製車輛事故調查表、製作筆錄-- 不可逕行離去,否則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一項)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二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第三項)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四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五項)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第六項) 二、由警方或檢方送鄉鎮市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可覆議,再不 服送請學術單位(警察、成功、交通大學等) 鑑定 四、提出告訴後由檢方偵查起訴、若不起訴可再議 五、起訴後由法院審理、不服一審判決可上訴 【以上各階段,除經法院一審判決外,均可和解】 一、由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不服可覆議。 二、覆議後仍不服,再送請學術單位(警察、成功、交通大 學等)或法務調查局、刑事警察局鑑定。 三、肇事之任一方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四、由法院審理時,參考三、之各單位鑑定結果,依合乎經 驗法則、邏輯法則,以自由心證進行判斷,不受鑑定之 絕對拘束。 車禍責任歸屬之判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第1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第2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第3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劃底線文句95年6月30日已刪除) 刑法【受傷】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 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死亡】 第 276 條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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