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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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沈理工人〔2014〕9号 签发人:杨康 关于印发《沈阳理工大学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现将《沈阳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沈阳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建设,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和辽宁省人社厅《辽宁省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办法(试行)》(辽人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2.组织协调全校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3.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4.审定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发展规划和申报计划; 5.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 6.审批博士后进站、出站、延期等工作; 7.落实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和研究经费,保证博士后的科研条件; 8.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负责受理博士后进站、出站和延期等申请;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及考核;负责博士后工作文件的处理和归档;负责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等。 第三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分别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由博士后和合作导师制定的工作方案;审定招收博士后的研究课题;指导、检查、考核博士后的学术、科研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四条 我校在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凡符合有在研科研项目、经费充足条件者,均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我校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相关待遇比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相关待遇执行。 第五条 合作导师聘请程序与考核 1.拟应聘合作导师人员应先填写《沈阳理工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审批表》,并提供证明个人资质条件的证书、科研立项书、发表文章等科研成果证明; 2.校博管办对应聘合作导师进行初步审核后,将拟聘人选报校博管会研究决定; 3.经校博管会批准同意,校博管办向合作导师颁发聘书,并做好备案; 4.校博管办负责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对合作导师进行中期考核。经校博管会批准同意后,对不承担、不履行义务者取消资格。 第六条 合作导师职责 1.合作导师应做好博士后指导工作,为在站博士后提供课题学术指导、科研方法指导等。 2.协助博士后制定和实施科研方案,进行开题报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3.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定期见面,沟通科研进度并提供专业性意见,督促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 4.合作导师应参加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报告等评审。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流动站按国家下达的资助招收计划招收博士后,同时根据我校研究工作需要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或与各工作站和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工作站与各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设站单位或企业应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博士后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是指由流动站单独招收、全职在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国家、学校共同提供; 2.企业博士后是指由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主要在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工作站提供; 3.企业项目博士后是指在辽宁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主要针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研究,所需经费由企业提供。 第九条 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由校博管会和流动站专家委员会共同选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由校博管会和工作站专家委员会共同选拔;流动站与各工作站或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与合作导师应对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 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具有博士学位; 2.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4.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与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方向一致,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应根据企业需求,结合学校优势学科确定研究方向。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人选需向校博管办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单位审批意见表; 3.由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导(国外留学人员需有一位国外指导教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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