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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谢谢! * * * 8·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 8·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8·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8·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 * 8·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 8·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 8·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中关于房屋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方法体现在B2和B3.3条款 ,其原文如下: * *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 *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 *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 *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 * δSi = K ? Si K = ∑δSi / ∑Si 式中: 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δ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δS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 ∑Si 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 *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 *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 *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 * c)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 * 附录2: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 * *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 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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