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济科技大学教师宿舍管理办法-会计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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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济科技大学教师宿舍管理办法-会计室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教師宿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3年5月25日 第53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第160次行政會議第10次修訂 第 一 條 目的 依據「慈濟教育志業教師宿舍管理辦法」規範,訂定本校教師宿舍 管理辦法做為宿舍申請、分配、收費、退住、住宿管理或津貼補助 等事宜之依循。 第 二 條 管理單位 本校之總務單位。 第 三 條 申請 一、本校之「宿舍住、退宿及津貼補助申請單」(如附表一),供申請人使用。 二、申請人配住期限為聘約有效期間。 第 四 條 分配 一、宿舍配住資格如下: (一)講師家住外縣市或通勤距離超過三十公里以上且單身者,可申請學校單身宿舍,宿舍無空缺時則列入候補。 (二)助理教授(含)以上,家住外縣市或通勤距離超過三十公里以上者,可依需要申請單身或有眷宿舍,單身或未攜眷僅限申請單身宿舍,有眷宿舍之申請認定,以報到時即攜眷(教師父母、配偶、子女)同來,且確實同住者為準。學校無法提供宿舍時改發租屋補助津貼。 (三)特殊性專業行政人員。 (四)經校長及該志業體主管核可之其他志業體同仁,並願遵行本管理辦法者。 二、配住人員進住宿舍時,應配合簽立「切結書」(附表二)或所屬志業體之「借用契約書」,依「配備清單」與宿舍管理員逐項清點房舍配備,並點交簽認。 三、有眷宿舍之配住助理教授八年、副教授十二年、教授不設年限(至離職遷出)。配住期間可隨時申請退住,若職位核定升等,得以新職等期限延長住宿。 第 五 條 退住 一、配住人於喪失配住資格時,自喪失日起一個月內,應辦妥退住手續遷出。 二、因其他原因欲退住者或違反住宿規定經宿舍管理人員簽報勒令遷出者,依核准期限搬遷。 三、退住時,應填具「宿舍住、退宿及津貼補助申請單」(附表一)於十天前送至總務部門,由管理員會同退住人於搬遷時,依「宿舍標準配備移交清冊」清查設備器具,並結算各項費用(維護費、修繕費、水、電、電話費、瓦斯費、清潔費等)。 四、住戶退住時,須負責清潔房屋及恢復原狀。 第 六 條 宿舍管理委員會 一、本校管理部門須輔導有眷宿舍住戶成立「宿舍管理委員會」以處理住戶福利、康樂、環境安全衛生等事項,並由住戶中選舉六名宿舍委員,再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宿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每月召開委員會一次,其決議事項應報請本校管理部門備查。 二、宿舍管理委員會不得決議及執行與本校各項管理規定相違背之事項,並應協助管理單位執行第七條之規定。 三、配住其它志業體眷舍應依其「宿舍管理委員會」運作方式配合辦理。 第 七 條 住戶應遵守事項 一、有眷宿舍 (一)不得有違法或妨礙他人安寧行為,並不可將汽、機、腳踏車停放草坪或人行道上。 (二)不得飼養家畜,樓梯走廊等公共區域應保持清潔、維 護衛生。 (三)不得擅自將宿舍充作營業店舖或租借他人。 (四)不得毀損公物或公共設施,未經核准不得擅自改建宿舍。 (五)不得在花圃綠地曝曬棉被衣物,必須愛護花草、樹木。 (六)宿舍內不得存放危險品,易燃品或有害公共安全及衛生之物品。 (七)遵守該本校各項管理規定。 二、單身宿舍除上述有眷宿舍之規定外,另應遵守: (一)宿舍區內應保持肅靜。 (二)應愛護公物並保持其完整,不得私自佔用。 (三)住宿人員應共同維持寢室之清潔,丟棄物應置於垃圾桶內,並每日傾倒於指定場所。 (四)電燈、水龍頭不需使用時應隨手關閉,以節約水電。 (五)應遵守宿舍門禁規定。 (六)寢室內除檯燈、電風扇、收錄音機、吹風機、電冰箱、電視機外,禁止使用其它電器,以策安全。 (七)宿舍內絕對禁止酗酒、賭博、打架、偷竊、散佈謠言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八)宿舍內嚴禁存放危險品,易燃物、武器或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並不得燃燒任何物品。 (九)宿舍內之內務應整理整潔。 (十)住宿人員僅能留宿同性別家長或兄弟或姊妹,其餘訪客不得留宿。留宿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夜。 第 八 條 標準配備 配備如移交清冊所列,寢室內之固定設施及床組不得任意搬移、更動。 第 九 條 費用負擔、收繳規定 基於使用者付費,本校宿舍酌收清潔管理、水、電等各項費用,其標準為: 一、單身宿舍套房式每人每月二、○○○元。 二、單身宿舍兩人房式每人每月一、五○○元。 三、有眷宿舍無傢俱者,每坪每月以一二○元計,附傢俱者,每坪每月以一五○元計,停車費每月一、○○○元。 四、招待所每日酌收清潔費一○○元。 五、收費標準若有調動,經行政會議決議陳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第 十 條 租屋住宿津貼補助及其相關規定 一、係指學校及志業體均無法提供宿舍時,須於校外租屋使用者。 二、租屋住宿津貼補助標準比照「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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