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公务人员退抚给与发放作业要点修正草案总说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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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公务人员退抚给与发放作业要点修正草案总说明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齊一各機關退撫給與發放及領受人資格查驗之作業程序,銓敘部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訂定「中央機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並建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查驗系統」(以下簡稱查驗系統),協助各機關辦理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之查驗;其後該要點於九十三年至一百年間,共修正五次;其中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之修正,係將查驗作業由每年三次,增加為六次,俾迅速更新各領受人相關動態資料,並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發放要點),以確實掌握全國各機關各期退撫給與之發放及作業之ㄧ致性。另為配合審計部查核規定,增訂須列印並使用查驗系統產製印有銓敘部浮水印之發放清冊,以辦理核銷,俾加強控管與稽核機制。 今以銓敘部、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作業程序整合事項,共同商定建置「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同時徵得七大查驗機關支持後,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退撫給與之發放及查驗作業將改於退撫整合平臺執行;其中查驗作業改為每個月執行;查驗作業方式及流程亦有相當幅度之調整。另以部分查驗機關因組織調整而更名,爰擬具本發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本次計修正四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機關因組織調整而更名,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四點) 二、因應退撫整合平臺之查驗作業方式,修正發放機關及退撫整合平臺與查驗機關應辦理事項。(修正規定第三點及第四點) 三、配合於退撫整合平臺上執行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之需,將發放機關應檢附之浮水印發放清冊,修正為印有退撫整合平臺浮水印之發放清冊,並刪除部分機關得經銓敘部同意後,暫緩二年實施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本要點用詞如下: (一)發放機關:指機關。 (二)查驗機關:指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內政部移民署、中央健康保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工保險局。 (三)退撫給與: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發給之月退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 (四)領受人:指支領遺族。本要點用詞如下: (一)發放機關:指機關。 (二)查驗機關:指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工保險局。 (三)退撫給與: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發給之月退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 (四)領受人:指支領遺族。, 三、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至少每半年與領受人聯繫一次,以瞭解領受人近況。 (二)使用查證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使用銓敘部網站查證;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四、退撫整合平臺及查驗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一日,將領受人資料自動交換至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雲端服務平臺);查驗機關於每月一日,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得領受人資料進行查驗後,於每月三日前,將查驗結果資料自動交換至雲端服務平臺;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四日前,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回查驗結果並自動檢核領受人資料,再於每月五日,刊載於退撫整合平臺,提供發放機關查詢。 (二)查驗機關應就主管部分,提供下列資料: 1、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署 六、發放作業如下: (一)發放機關審核領受人領受資格無誤後,造具當年一至六月份、七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發給清冊及一至十二月份之年撫卹金發給清冊,通知領受人當期發給日期及應領金額。 (二)發放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將各項退撫給與直接撥入發放機關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或簽發支票逕送領受人。退撫給與發給後,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未及於上開日期調整支給者,發放機關應於發給下一期退撫給與時補差額並調整發給金額。發放機關發給退撫給與後,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等規定辦理核銷作業。六、發放作業如下: (一)發放機關審核領受人領受資格無誤後,造具當年一至六月份、七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發給清冊及一至十二月份之年撫卹金發給清冊,通知領受人當期發給日期及應領金額。 (二)發放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將各項退撫給與直接撥入發放機關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或簽發支票逕送領受人。退撫給與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未及於上開日期調整支給者,發放機關應於發給下一期退撫給與時補差額並調整發給金額。 發放機關發給退撫給與後,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等規定辦理核銷作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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