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当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与适用探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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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与适用探究

对应当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与适用探究   1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内涵探析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违禁品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等,因为其在社会中存在本身就明显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依据法律法规即可把握违禁品的基本范围。但应如何理解“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法律未明确规定,也无标准,因此在理解上有一定分歧。   杀人者所使用的刀枪棍棒、聚众斗殴者所使用的械具、毒贩专门用于运输毒品的车辆等属于犯罪工具并无异议,同时也属于供犯罪所使用的财物。因此,有学者认为,刑法第64条所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是指犯罪工具。但本文认为不妥,诚然犯罪工具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还包括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聚众赌博中的赌资、用于行贿的财物等,虽是供犯罪所用,但属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不存在则不构成犯罪;犯罪工具通常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刑法通常也无要求。因此本文认为,刑法第64条所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犯罪工具和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2关于没收的性质辨析   根据刑法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应如何理解没收?在国外存在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一般没收即将犯罪人的全部财产收归国有,主要存在于古代,因损害继承人等非犯罪人的合法利益,现代刑法已基本废除;特别没收即仅将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特定物收归国有。在我国,存在没收财产与没收违法所得、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两种没收制度。前者是指没收财产的刑罚方法,由刑法第59条规定,但具体适用则由分则具体规定,类似于国外的一般没收,因为我国可以没收部分财产;后者由刑法第64条规定,对象为违法所得、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类似国外的特别没收。在国外,有刑罚说,保安处分说,双重性质说。没收财产的性质属于刑罚无争议。但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的性质为何,则争议较大。按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科处刑罚的基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对过去行为的非难;科处保安处分的基础则是针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预防行为人将来危害社会;刑罚受刑事责任限制,而保安处分则无此限制……因此,区别十分显著。由于违禁品的持有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因此没收违禁品属于保安处分无异议。根据刑法,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包括违禁品。关于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性质存在附加刑罚说与保安处分说。   2.1附加刑罚说的主要理由   2.1.1符合剥夺性痛苦特征。对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没收与没收部分财产相似,均剥夺了犯罪人所有的财产。财产刑的重要特性是通过剥夺为犯罪人所有的财产使其产生剥夺性痛苦,尽管这种痛苦可能小于因自由刑而引起的痛苦。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本属于犯罪人所有,当被强制收归国有时同样会产生类似的剥夺性痛苦,即具备财产剥夺性痛苦的特征。根据刑法规定,这里的没收不包括违禁品,没收违禁品属于保安处分。   2.1.2具备刑罚正当化根据。根据并合主义的观点,报应的正当性与目的的合理性是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国家之所以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一方面是为了让犯罪人产生一定的剥夺性痛苦,这种因已然之罪而产生痛苦具有一定报应性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将来再次犯罪,具有特别预防目的。因此,具备刑罚的正当化依据。   2.1.3具有刑法法律依据。据刑法59条规定,没收财产包括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包括了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可以看作吸收了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可以将其类比为财产刑;即使没收部分财产,由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没收财产的对象都属于合法财产,均应没收,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性质相同,有财产刑的性质。刑法64条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将没收的财物与罚金并列,表明二者有一定平等性,根据同类解释原理,可以将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理解为刑罚。   2.1.4能够实现公平正义。既然为刑罚,那么就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即没收的财物须与罪行轻重相适应。甲通过自己的私家轿车(价值10万元)运输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在运输途中被警察抓获。如果严格根据64条规定应没收甲的汽车,与国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相悖,因为仅因运输1克毒品没收犯罪分子价值10万元的汽车,且无证据证明甲以该汽车作为运输毒品的主要工具,危害行为明显与法律后果不相称,而这恰恰是保安处分说得出的结论。根据附加刑罚说,需罪刑相适应原则就不可能得出一概没收结论,即不会没收甲的汽车。而且,司法实践中也不是一律没收的。此外采用附加刑法说,一方面,可以维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36条、60条规定,被害人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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