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护责任”规范性质的研究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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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责任”规范性质的研究_0

对“保护责任”规范性质的研究   一、有关保护责任的国际文献综述   考察保护责任的规范性质应以载有保护责任的国际文献为基础。目前,除了ICISS 这一民间机构的报告外,联合国机制内关于保护责任的文献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秘书长以及秘书长任命的改革小组向联合国大会所作的报告。包括: 安南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 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 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 我们的共同责任》; 潘基文秘书长自2009 年至今所做的年度报告《履行保护的责任》《预警、评估及保护责任》《区域和次区域安排对履行保护责任的作用》《保护责任: 及时与果断的反应》《保护责任问题: 国家责任与预防》《履行我们的共同责任: 国际援助与保护责任》《重要与持久的承诺: 履行保护责任》。这些报告承认主权国家有保护本国人民的首要职责,认为不干预原则要服从于国际保护责任,并对保护责任由概念走向实施从不同侧面提出了机制化的建议。   赵洲的这一观点在其《强迫失踪与国家的人权保护责任》( 《中南大学学报》2012 年第2 期) 和《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履行‘保护的责任’的规范依据及其适用》( 《法律科学》2012 年第4 期) 两文中也有阐述。第二类是国际会议的成果文件,即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该成果文件几乎完整地接受了安南秘书长关于保护责任的建议,在文件的第138和139 段对保护责任的核心思想做了阐述,限定了保护责任的适用范围,强调国际社会履行保护责任应在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内采取行动。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是有史以来最为盛大的一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集会,由联合国170 多个成员国近200位首脑参加,其成果文件虽然只是一项宣言性质的文件,不具备条约的性质,但它对国际社会的政治影响力是秘书长的报告所无法比拟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也因此成为目前为止,保护责任发展道路上最重要的“里程碑”。第三类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即第60 /1 号和第63 /308 号决议。第60 /1 号决议通过了上述《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而第63 /308 号决议是联大第一份,也是迄今唯一一份专门关于保护责任的决议。决议回顾了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关于保护责任的内容,表示注意到秘书长的有关报告以及成员国就保护责任问题展开的及时和富有成果的辩论,决定继续审议保护责任问题。第四类是联合国安理会在有关国家和区域局势中援引保护责任的系列决议。如: 2006 年1 月27日有关非洲大湖区和平、安全与发展的第1653 号决议,4月28 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号决议; 2011 年关于利比亚局势的第1970 号决议和第1973 号决议、关于科特迪瓦局势的第1975 号决议、关于苏丹局势的第1996 号决议、针对也门国内冲突局势的第2014 号决议; 2012 年12 月20 日关于马里局势的第2085 号决议等。在这些决议中,安理会强调了主权国家对其国内人民的保护责任,认为某些局势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同意进行非武力的干预,如派出特派团、支助团等,其中涉及武力干预的只有第1973 号决议,决定授权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保护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可能遭受袭击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区”。   二、关于保护责任是否构成国际法律规范的不同观点   关于保护责任是否已经成为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学者们意见不一,归纳起来观点有三。   ( 一) 完全否定保护责任的规范效力   就保护责任“理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言,可以说,它至今没有一席之地”。因为它不是条约法规则,也不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考察最近十年来国际社会有关保护责任理论的实践,至今还缺乏对履行保护责任的一致的国家实践,也难以找到在保护责任方面存在的法律确信。所以“保护的责任是一种政治性大于法律性的理论,保护的责任概念牵涉的是政治的而非法律上的承担。”另有国内学者分析了美国等关于保护责任的文件,以及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等,认为保护责任目前对于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来说还只是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义务。国外也有相当学者同意保护责任还没有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特别是认为关于武力使用的争论与不一致的实践限制了保护责任向法律规范的发展。   ( 二) 认为保护责任属一项正在发展中的规范   “虽然围绕‘保护责任’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是,‘保护责任’已然是一个正在逐步形成的重要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保护责任机制尚处在形成与发展之中”。保护责任“将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在国际体制中具有相当基础道德价值的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2005 年的世界峰会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保护责任的规范化共识达到顶点。我们处在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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