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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情感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关于法官情感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一、讨论的缘起   作为刑罚裁量过程之一的量刑过程与定罪过程一样,也是包含了逻辑推理、复杂的技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对照相应的刑罚量方可得出科学的量刑结果。然而,看似简单的三段论推理过程事实上并非简单的数学推理与“对数”过程,而是在法官的参与下进行的事实与规范的认定,情节与刑量的比对。在此过程中,规范与技术无疑是支撑量刑科学化的“中流砥柱”,但是,在现有的量刑规则范围内,特别是在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简单的逻辑推理似乎并不是总能得出合理的量刑结论。许霆案中,在许霆没有任何减轻情节的基础上,主审法官完全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其无期徒刑却招致了公众的一致声讨,依照三段论的推理却得出了不合理的判决,难怪法官会满腹委屈。对于此,有学者归咎于盗窃罪量刑规则的缺陷。不可否认,在目前阶梯式量刑规则的前提下,确实存在该问题,但是,在刑法典进行重大修改之前,它不该成为学仁嘲笑与指责的对象,也无法承担过多批判与诟病,否则将失去其权威与尊严。那么,如何在现有的制度范围内“扬长避短”,通过其它方式弥补工具理性的缺陷呢? 应当看到,量刑过程其实和定罪过程一样,都是在法官操作下进行的推理过程,所以,作为主体的法官的个人因素如情感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他山之石”。可是,量刑过程介入法官情感因素是否合理? 是否具有可行性? 融入了法官情感因素的量刑过程会不会异化为情感泛滥的“洪水”,席卷由规则构筑的量刑“堤坝”? 如果上述问题可以合理解答,接下来需要的追问是,法官的情感因素如何介入量刑过程?介入法官情感的量刑过程是否可以实现量刑均衡,最终达到量刑公正的目的? 沿着这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对法官情感与量刑的相关问题展开具体的讨论,以期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合理的阐释。   二、争论:法官的情感因素是否影响量刑   量刑过程中的法官情感是指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相关事实、因素作出的诸如喜、怒、哀、惧、同情、厌恶等心理反应。量刑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官情感因素介入的空间,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由于职业需要,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应当价值中立、毫无偏私,依据案件事实、情节,运用逻辑得出合理的量刑判决。如著名学者施荣尔马赫就认为,为了能对解释对象客观把握,作为解释者的司法者应当摒弃一切经验、情感等,申言之,要求法官在作出解释时应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贝卡利也做出了相应的论述。他们都认为,包括量刑过程在内的判决过程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而这个过程是情感无涉的。而肯定论者则认为情感是人之本性,不可能用技术手段予以消除。规则的完备、逻辑的严密不可能完全排除法官个人因素(包括情感、个人喜好、偏见)对量刑的微妙影响。有学者就直言,“法官是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生命体,法官个人对某些行为的喜好与偏见、感触与感情等等属于潜意识深层次的力量,不自觉地渗透到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法官的定罪量刑过程虽然可能并不像某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不可否认法官的个人因素如情感因素会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量刑。   关于法官的情感因素是否影响量刑,理论界虽然存在着争论,但是在司法实务界,这却并不是一个真问题。法官的情感因素影响量刑作为一个事实,司法实务界并不讳言,也有学者做过相关的实证调查予以证实。笔者也曾针对该问题对部分法官做过访谈,一般而言,女性法官对于强奸、虐待等犯罪嫌疑人会判处较重的法定刑;自己曾遭遇过盗窃的法官因对盗窃犯充满憎恶而会对盗窃犯罪嫌疑人判处较重法定刑;对于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判处较轻的法定刑。   事实胜于雄辩,存在即为合理。理论研究脱离司法实践会导致理论研究的空洞与无意义,既然作为一个事实,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源于人本性的法官情感在量刑过程中是不可消除的潜在影响因素,那么我们的目光仍停留在情感是否应当影响量刑的层面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量刑过程中介入法官情感的原因何在?也就是说其正当性、可行性何在? 由于情感始终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其如何介入才能实现量刑的科学合理? 这将是接下来讨论的问题。   三、原因:量刑过程介入法官情感的可行性分析   既然法官情感因素会对量刑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那么,对于这种现象的正当性、可行性论证就成为理论所面对的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证。   (一)量刑含义的准确界定:“刑之裁量”亦或“刑之量化”?   关于量刑的含义究竟是“刑之裁量”亦或“刑之量化”,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一般认为,量刑指的是“刑之裁量”。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 此处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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