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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的提出
关于检察机关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的提出
《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在北京、安徽、江苏等1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提起环境污染、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案件公益诉讼。但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反垄断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笔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职权,能够使其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客观必要且现实可行。
一、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具有客观必要性
当下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法公益诉讼制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检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促进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目标的切实实现,同时提高《反垄断法》的实施效力,保证反垄断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标现。
(一)实现《反垄断法》目标
1.维护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包括相关市场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包括广大居民的利益、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通过规制各种限制竞争行为,阻止企业间不正当联合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持市场活力,促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使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从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受益。这使得其具有十分显然的公益性。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诉,是积极行使公益诉权的行为,能确保反垄断法公益性目标的实现。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实施。我国目前关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备,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追责不力,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更是缺乏有效地法律监督。这个现实矛盾要求我们在当下司法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
2.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反垄断法公益诉讼促进反垄断法实施效力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我国目前尚处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初期,执法经验不足,二元执行体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在运用司法资源解决反垄断案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典型表现为反垄断诉讼案件数量极少,公民及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意识亟待提高。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法公益诉讼,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反垄断公共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又能对反垄断私人执法起到促进和示范作用,最终有利于反垄断法实施效力的提高,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二)适应司法改革
1.改革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尤其需要发挥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保证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赋予检察机关权能,使其提起公益诉讼之中是关键一环。随着我国迅速发展,经济活动十分复杂,垄断现象层出不穷。从电信、联通、移动等堂堂国企,到宝马、奔驰、IDG、高通等著名跨国公司,都受到过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或处理。而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违法垄断行为危害更加巨大。某一违反自由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微观看,既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宏观上说,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竞争秩序,削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容易滋生腐败,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为推进当下司法改革不断深入,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而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就要赋予其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职权。
2.经验总结
转型国家因行政权力的滥用或不作为而造成大量的行政垄断行为存在。这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阻碍改革的推进。为克服行政垄断必须依靠司法的力量,尤其需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用。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虽然《反垄断法》对此问题有专章规定(即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在关键的法律责任规定上,《反垄断法》采取的是较容忍的态度。《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它要求在滥用行政权力上,由上级行政机关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姑且不说同一体系内是否容易出现“护短”问题,单是从加强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就已暴露出不足。况且,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法机关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最低级别也要到省一级,例如,省级工商局。对如此级别机构的监管,若单靠系统内部,制度架构的合理性恐难使人信服。强化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赋予其权力,代表因垄断行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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