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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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   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少数民族地区获得长足发展的首要环节,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教育的进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民族教育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和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诚然,现有的成就是不容忽视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能发现民族教育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民族教育立法位阶过低、地方性立法滞后、立法思想不够完善和理论研究过少等等。解决以上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这要求我们在完善立法体系、推进地方立法进程、提高思想觉悟、加强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拟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其缺陷,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相关立法现状   建国以来,立法机关在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我国民族教育立法进入了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具体来说,应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分析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现状。   1. 全国性立法现状。   ( 1)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立法的总体原则,使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立法权有了法定的依据。此后的一个转折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此法出现之后,我国在教育领域又颁布了一整套法律法规,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要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务院在2002 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主要从教师的角度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提供法律帮助,具体措施就是提高教师的收入,加强对教师的理论培养,以及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使教师稳得住、留得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根本法,该法以根本法的形式保障了每个少数民族公民都能享受与其他地区基本相同的受教育权。该法通过对多年来教育发展实践的总结,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 2)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状况,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的法律外,还应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具体内容包括: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综合性的法规;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和《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 试行) 》是关于双语教学的;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主要是关于民族职业教学方面的法规; 有关民族大学、学院等方面的规定有: 《关于加强民族院校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还包括一些高等大学对民族大学、学院的对口支援的法规《关于对全国143 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等。   2. 地方性立法现状。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发展,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下,我国各地方,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域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八个少数民族地区,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分别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湖南省的《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的《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 贵州省的《贵州省关于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的《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 甘肃省的《关于加快甘肃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的《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这些地方行政法规认真贯彻了中央各民族教育立法的精神,并对其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也更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这些均对各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地方性行政规章陆续颁布,例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等。这些地方性规章为本地区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为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相关立法的缺陷   1. 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且位阶较低。   从数量上说,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但深入分析即可发现,其体系还不是十分完备,如我国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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