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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
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土地整备中心
实施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
编制时间:二○一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总则 3
第二章 征收补偿规定 5
第三章 其他补偿及补助规定 8
第四章 签约期限与征收奖励 11
第五章 附 则 12
附件: 14
项目概况及总则
【项目概况】
龙腾路位于坪地街道辖区范围内坪西社区高桥居民小组,属市政建设项目,本次征收范围为龙腾路未建段部分,未建段部分建成可与盐龙大道衔接,能更好的服务周边地区,方便周边人群的出入。
第二条 【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590号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248号令)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及征(转)地补偿。征收范围仅限于区政府批准的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腾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地上构筑(附属)物、附着物。
第四条 【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土地整备中心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是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受深圳市龙岗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
第五条 【征收范围及规模】
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0051.07平方米,征收对象包括:征收房屋30栋,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2759.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428.53平方米;临时建筑约18栋,建筑面积约3603.95平方米;附属物约120件。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除本方案及市、区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实行货币补偿时,应按本方案附件《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的规定扣减相应地价和其他应当补交的费用。
第八条 【产权调换】
对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住宅进行调换,并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算差价。
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本项目被征收人符合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位于深圳市龙岗街道丰田路新翠雅苑安置小区内现有房源进行置换,也可选择在深圳国际低碳城土地整备项目安置小区内的期房进行安置。
第九条 【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第十条 【资金账户】
账户名: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财政办公室
开户行:中国银行坪地支行
账 户征收补偿规定
第十一条 【原农村集体未征未转土地及青苗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未征转的零星用地、空地,土地按110元/平方米补偿,地上附着物和苗木按评估价补偿,其他开发建设费用据实补偿。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补偿】
(一)商品性质住宅房屋、安居房或其他具备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不完全产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由征收人提供相应的住宅进行调换。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1、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一户一栋”政策)的,被房屋建筑面积不480平方米的被房屋建筑面积
1、1999年3月5日以前所建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办法》(以下简称《龙岗实施“两规”办法》)处理条件但尚未处理的,根据《龙岗实施“两规”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确定其可以获得的产权状况,扣减其补办处理手续的地价、罚款后予以补偿。可获得非商品性质产权的住宅房屋,以栋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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