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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主体.ppt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构成行政主体的基本要素 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二、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需要。 三、职权、职责与管理手段 (一)行政职权 1、内容 2、特征 国家强制性 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 优益性 (二)行政职责 行使行政职责的要求: 遵守法守权限 符合行政目的 遵守法定程序 (三)行政管理手段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概念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国务院 各部委 中央 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等) 国家局(烟草专卖局、专利局等) 各级政府 地方 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田永案 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认为有作弊嫌疑。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行使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29条的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被告所作的退学处分决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被告为并未实际注销田永的学籍,而为其补办学生证等行为,证明退学处分的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等。 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概念及其条件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三、法律地位 四、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1、行政委托的概念 基本特征: 不发生职权和职责的转移; 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接受委托的条件 2、行政委托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 一、概念及范围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及特点 英国模式 美国模式 1、英国(civil servant) 1854年的“诺斯科特-杜维康报告 1960年“富尔顿报告 2、美国(government employee):分为职类公务员和非职类公务员。 3、法国(functionaire): 分为适用公务法的公务员和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共性: 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职务常任,不与内阁共进退;公务员一般分为政务类和事务类。 (二)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分类 《公务员法》第2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 (三)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1)统一依法管理:由中央集中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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