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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视角下的台湾地区大学自治.doc
“《大学法》”视角下的台湾地区大学自治
摘 要:大学自治是大学治理的核心,是现代化大学发展的保障。台湾大学自治的进步与教育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作为台湾重要的教育法律之一,“《大学法》”颁布时间早、历时较长、经过多次修改逐步完善成型,在台湾大学自治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推动与保障的作用。对“《大学法》”发展历史的回顾与特征的分析,有利于增进对台湾大学自治的认识,进而为大陆大学自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台湾;大学自治;“《大学法》”
台湾大学自治在教育法律的作用下,围绕大学法律地位、人事制度、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等核心问题的讨论和规定,得以进步和发展。“《大学法》”是台湾高等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颁布于1948年,历经多次修改,逐步发展成为台湾最重要的教育法律之一。“《大学法》”不仅保留了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传统,同时借鉴、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对“《大学法》”发展历程的回顾及内容分析,不仅可以增进对台湾地区教育法律发展状况的了解,而且可以通过“《大学法》”的视角思考台湾地区大学自治的发展。
一、“《大学法》”的历史沿革
1912年,时任民国教育部总长蔡元培负责起草了民国第一部规范高等教育的法律――《大学令》。受德国大学发展模式、管理理念影响,该法体现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思想,制定了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肯定了私立大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的人才培养目标。从1912年颁布至1924年废除,《大学令》经过一次修改,取消了各个学科的教授会、保留了评议会,而其他内容基本沿袭,这为民国初期现代大学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大学令》关于人才培养目标、人事组织管理、学术自由等规定在后来的《大学法》中得到了延续。1929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后来,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先后公布的《大学规程》《专科学校规程》等法规,除废止董事会制外,基本上发展、完善了此前的《大学令》和《国立大学条例》,并且得到比较严格的执行。随后,国民政府出于“党政”的考虑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律,包括《私立学校规程》《国民体育法》等,为《大学法》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法》体现出浓厚的政治色彩,大学的组织规定为国民党专政,这些法规具有“党意超民意、行政凌驾立法、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等特点,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被政党思想和政治举措所控制。可见,这一时期,行政命令高于教育法规,控制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大学法》则沦为“空头文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初,台湾当局对“《大学法》”进行数次修改,一方面是由于大学外部环境的变迁,特别是政治气候的变化,另一方面源于大学发展的内在需求,即台湾大学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主体意识觉醒,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调控。随着台湾渡过“戒严”时期,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满足新时期高等教育的发展需求,台湾教育管理部门修改了“《大学法》”“《私立学校法》”,并颁布了“《师资培育法》”,台湾地区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教育基本法》”“《大学法》”为龙头,“《学位授予法》”“《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支撑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进入21世纪以来,“《大学法》”修改频次增加、修订周期缩短、内容得以不断完善,在“司法院大法官”的配合下,有效保障、推动了台湾地区大学自治的发展。
二、 “《大学法》”的主要内容
及保障大学自治的作用
“《大学法》”中所指的“大学”为“依法设立并授予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其他类型的学校则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大学类型方面,“《大学法》”第四条规定:“台湾大学分为‘国立’、直辖市立、县(市)立(以下简称公立)及私立。”每种类型对应相应的设立标准和管理方式,这是台湾大学系统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大学法》”通过对大学法律地位的界定、人员组织管理的规定、与“大法官”解释制度的积极协作,为适应大学发展规律不断被修订和完善,进而保障了台湾地区大学自治的发展。
(一)大学法律地位的界定
“《大学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大学的基本职能,肯定了大学自治的合法性。大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明确大学的法律地位。大学法律地位是指大学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属的法律类型、主体资格,以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大学法律地位最终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而这些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大学的法律地位也就不同。在台湾地区,大学法律地位的界定经过了一系列过程。传统上,台湾公立大学在法律上属于公共营造物。公共营造物是指“公务法人”掌握在行政主体手中,结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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