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藥新藥查驗登記(NDA)申請須知.docVIP

中草藥新藥查驗登記(NDA)申請須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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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藥新藥查驗登記(NDA)申請須知.doc

97年2月5日公告 署授藥字第0970000357號 中藥新藥臨床試驗基準 一、為中藥使用有效安全兼顧傳統科學,推動我中藥產業技術升級, (二)民間使用或其他國家使用之草藥,經傳統或現代抽提方法獲得之藥品。 五、本基準所稱傳統使用經驗範圍,係指組成藥物之藥味為常用中藥材,組方依據符合中醫理論,且治療劑量與期間均在傳統合理使用範圍之內者。 六、本基準有關人體使用經驗之資料,得依下列各款提供: (一)市場經驗。 (二)發表於有審查機制之科學期刊。 (三)固有典籍收載。包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宗金鑑、醫方集解、本草綱目、本草拾遺、本草備要、中國醫學大辭典、中國藥學大辭典。 (四)其他傳統古籍記載、臨床觀察報告或中醫專家之經驗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之市場經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審查其是否為製藥先進國家,及是否具備健全之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七、下列各款得視為有適當人體使用經驗,申請時得作為直接進入初期療效探索臨床試驗之資料: (一)收載於固有典籍之傳統方。 (二)已上市之非傳統方。 (三)未超過傳統使用經驗範圍之新複方。包括固有典籍收載之加減方,未超過中醫師使用經驗範圍之加減方。 (四)適當萃取或部分純化之傳統方。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均須為傳統製備方法。 八、下列各款之中藥新藥,應依本基準之規定申請臨床試驗: (一)新藥材、新藥用部位。 (二)超過或未超過傳統使用經驗範圍之部分純化中藥。 (三)超過或未超過傳統使用經驗範圍之新複方。 (四)超過或未超過傳統使用經驗範圍之固有方劑之新療效或新使用途徑。 (五)前四款之一,已通過中藥新藥查驗登記之新使用途徑、新療效或新劑型。 九、執行中藥新藥臨床試驗,應由符合醫療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評鑑合格教學醫院,或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醫療機構為之。 十、執行中藥新藥臨床試驗,其計畫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臨床試驗計畫係宣稱西醫診斷系統之適應症者,應由所宣稱療效相關之專科醫師主持。如試驗設計涉及中醫診斷系統之應用,應由中醫師協同主持。 (二)臨床試驗計畫係宣稱中醫診斷系統之適應症,應由中醫主治醫師主持。 十一、申請中藥新藥臨床試驗,如已具備廣泛人體使用經驗,得直接進行療效探索之臨床試驗,以決定中藥是否具有療效或其他可能之適應症。 前項中藥劑量之選擇,如尚有疑問,應備具進行隨機、平行、劑量-反應之早期臨床試驗資料。 十二、對於尚未有人體使用經驗之中藥,申請進行早期臨床試驗,應備具探討其安全性之試驗資料。 十三、申請第三階段臨床試驗,其目的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研究療效及不良反應之劑量-反應關係。 (二)試驗用藥長期有效性。 (三)探討藥品使用於更多族群、或用於疾病之不同階段、或與不同藥品合併使用之情形。 十四、傳統方或已上市之非傳統方申請中藥新藥臨床試驗,應備具下列化學製造管制之資料: (一)藥材基原鑑定。 (二)有效、指標或活性成分描述。 (三)藥品之製程、規格及分析方法。 (四)檢驗報告及安定性資料。 前項傳統方若為藥廠製造,且領有藥品許可證,可免除化學製程管制之資料。 十五、未超過傳統使用經驗範圍之新複方申請中藥新藥臨床試驗,應備具下列化學製造管制之資料: (一)藥材來源。 (二)藥材基原鑑定。 (三)有效、指標或活性成分描述。 (四)藥品之製程、規格及分析方法。 (五)檢驗報告及安定性資料。 十六、申請中藥新藥臨床試驗,應提具下列化學製造管制之資料: (一)藥材之化學製造與管制技術性資料。其查檢表應依附件一之規定。 (二)半製品及藥品之化學製造與管制技術性資料。其查檢表應依附件二之規定。 十七、試驗用藥係已有廣泛傳統人體使用經驗之傳統方,得備具下列足以支持臨床試驗之安全性資料,申請暫不提供毒理藥理試驗,即進入初期療效探索臨床試驗: (一)每一種植物的基原(鑑別)及部位,與中醫藥或傳統典籍一致。 (二)複方每一味藥之劑量,在傳統使用經驗之內。 (三)與傳統製備之方法一致。 初期療效探索臨床試驗中之用法、用量及使用期間,超過傳統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超過之程度,認定是否得暫不提供毒理藥理試驗,即進入初期療效探索臨床試驗。 十八、試驗用藥係於我國或其他國家、地區上市之非傳統方,初期療效探索臨床試驗中之用法、用量及使用期間不超過其上市核准範圍者,得申請暫不提供毒理藥理試驗,即進入初期療效探索臨床試驗。 前項之用法、用量及使用期間,超過上市經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超過之程度,認定是否得暫不提供毒理藥理試驗,即進入初期療效探索臨床試驗。 十九、試驗用藥係未超過傳統經驗範圍之新複方,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暫不提供毒理藥理試驗,即進入初期療效探索臨床試驗: (一)每一種植物之基原(鑑別)及部位,與中醫藥或傳統典籍一致。 (二)複方每一味藥之劑量,在傳統使用經驗之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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