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电话费纠纷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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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电话费纠纷案

欠付电话费纠纷案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邮电局因与被告崔立新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10元,而该月被告的电话费帐户内仅有余额436.26元。原告通知被告支付电话费,被告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该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我局下属的黄岐分局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但事后反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电话费9589.10元,以及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付的滞纳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立新辩称:经查通话清单得知,原告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457.05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原告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此款应当在破案后,由盗打电话的人支付。可是原告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三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以停机、罚款、取消电话的胁迫手段与我签订一份还款“会谈纪要”。我不同意无条件交付,如强迫我交这笔款项,我要保留索赔及向上反映的权利,希望国家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南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崔立新的住宅电话一门(号码5931121),由原告南海市邮电局的下属黄歧分局开通。1995年12月15日,南海市邮电局发现崔立新11月份的电话费为9589.10元,而其电话费帐户内的余额仅有436.26元,即通知崔立新补付。崔立新于同月25日查看了通话清单。清单列明:11月8日10时49分至11时34分,14时36分至16时20分,9日3时27分至6时12分,两日三段时间共通话29次,均打往国外声讯台,话费为9457.05元。崔立新认为这些电话不是他及家人所打,应崔立新的要求,邮电局派员检查,发现该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七层楼崔立新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崔立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黄岐派出所派人查看现场后,出具了“崔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之后,南海市邮电局曾多次向崔立新追收所欠电话费,崔立新均以电话线路被他人盗用、该月电话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协商解决,但数次协商未果。南海市邮电局以崔立新借故拖延缴纳电话费为由,先后两次中止了对崔立新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1996年9月23日,南海市邮电局与崔立新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崔立新在7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电话费9589.10元,南海市邮电局免收上述电话费的滞纳金及利息。后崔立新反悔,南海市邮电局就再次中止了对崔立新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诉讼期间,南海市邮电局以崔立新电话费账户内尚余436.26元,将请求崔立新支付的电话费变更为9152.84元。   上述事实,有市内电话业务申请表,南海市邮电局长途电话清单,双方会谈纪要,黄岐派出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南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南海市邮电局与被告崔立新之间设立的邮电通讯服务合同关系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崔立新欠南海市邮电局电话费9152.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该款应由崔立新偿付。崔立新提出,在公安机关未破案前,不应由其承担支付该电话费的责任,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南海市邮电局要求按每日1%计付滞纳金,由于这是对故意拖延或拒不缴纳邮电通信资费用户的惩罚性措施,而崔立新不属于这种情况,况且崔立新还曾多次积极地与南海市邮电局协商解决此事,故每日1%计付滞纳金的规定对本案不能适用。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可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参照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计付滞纳金为妥。据此,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崔立新欠原告南海市邮电局的电话费9152.84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并从1995年12月15日起至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与电话费同时给付。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崔立新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崔立新不服,以原答辩理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南海市邮电局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南海市邮电局开通电话。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崔立新于1995年11月8日7:30时至11:3时、14时至17时均在单位上班,其妻杨美玲于同日8时至16时、16:35时至21:35时均在单位上班,他们的女儿在广州读书,当日其家中没有其他人口。除此以外,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崔立新与被上诉人南海市邮电局之间成立的邮电通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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