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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业市场改革化的几点认识.doc
对林业市场改革化的几点认识 [摘要]市场制度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为了能有效地解决国有林区的市场化问题,将国有林区林业市场制度主要限定于包括“健全的林业市场体系和有效的市场机制”两大基本方面,这是从国有林区林业市场改革实践的具体现状出发来确定的。本文主要探讨林业市场改革化的几点认识。 [关键词]林业;市场;改革化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0-0066-02 国有林区林业市场制度是国有林区新的林业微观主体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一方面,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运转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林业市场的发达与完善程度;另一方面,新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又会促进和推动林业市场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尽快流转。从本质上看,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是林业市场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1国有林区林业市场制度的作用 国有林区林业市场制度指的是有关林业市场体系的组成及其运作机制的一系列原则、规定,是一种有关林业市场的系统安排。具体而言,完善的林业市场制度应包括较为完善的林业市场体系和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健全的林业市场体系,应能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国有林区林业企业运行、发展的要求,满足商品性林业企业的运作要求,因此从组成上应包括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两大类,主要有森林市场、其他林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关键在于生产要素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是市场运作机理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作用的总称,可以理解为利用市场供求原理,调节国有林区林业企业的建立、运行以及退出全过程的机制。比如,对于一个产品市场而言,其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便意味着市场均衡的实现过程,也就是产品价格的确定应由生产者(经济个体)之间的谈判来决定(即市场交易);同时进入还是退出该产品生产领域也应由经济个体自行决定,不受任何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对于要素市场,则是依据其不同的要素,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形成“市场均衡”。市场机制的实质是广义的价格机制,而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则是强调价格机制协调和影响国有林区林业经济活动的实效性,国有林区新的微观制度的确立特别需要建立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否则将难以实现新的林业企业的运行。林业市场制度的作用。 从宏观层面看,林业市场制度是否完善标志着国有林区林业市场化进程的总体水平。①完善的林业市场制度是新的微观主体构建及其有序化运行的最基本保证;②只有完善的林业制度才能有效促进并确保林业企业的市场化进退机制的确立与运行,从而确保国有林区林业经营的社会化和多元化;③完善的林业市场制度可以有效确认市场作用边界,并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从而为政企分离,以及政府的理性作用提供重要的基础空间。 从微观层面看,完善的林业市场制度是新的林业微观主体有效运行的基本环境,国有林区商品性林业企业的建立和运行应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进入与退出某种产品的生产领域应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生产要素和企业经营者都可以在相应的市场上以交易的方式获得,其价格确定应遵循谈判原则。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存在意味着林业企业经理人员能够自由流动;完善的资本市场是国有林区目前微观制度向新的微观制度过渡的重要环境。只有有了完善的林业市场制度,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企业治理机构、微观运行机制和相应的企业制度。基础性林业企业需要完善的林业市场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推动公益林经营主体拟市场化运行,促进商品林企业的市场化运行。 2我国林业市场改革的主要障碍 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市场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其主要障碍有以下几方面。①现行的林业生产经营的微观制度客观上限制了森林资源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现行的集营林、采运、加工于一个企业内的制度,采运生产者不需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森林的采伐权,使成熟的市场交易失去客观需要,这也是在国有林区一直没有建立起林价制度,没能实现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根本所在。②来源于单一固化的森林产权制度,特别是单一国有制限制了非国有经济主体的进入和发展,限制了森林资源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由于经营主体的单一,因此森林资源的交易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实。③主要源于森林资源的固定性,使森林在地区之间的流动受到了客观限制。鉴于此,森林资源市场的建立与运行要以消除或合理规避这些障碍为基本前提。新的林业微观主体的建立与运行,既可以促进森林市场的发育、建立,同时又要求森林市场的不断完善。在森林市场建立起来后,逐步通过其市场评估机制,包括建立交易中所需的各种中介机构,不断完善森林市场体系。产生市场交易行为,有供求关系客观就会要求交易价格的评估与确定,形成市场均衡价格,不必离开市场去研究林价确定问题。 3加快林业市场改革化进程的策略 森林资源市场不仅能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提供可能,而且更重要作用在于促进并推动国有林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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