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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基础理论研究.doc

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基础理论研究   摘 要:检察工作专业化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专门的工作机制,遴选、培养、保障高素质检察官专业队伍,能以专业的组织方式和分工,高效地从事各项检察工作职能。我国目前检察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在当前的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中应着重突出专门法律监督者的职能、检察机关的组织管理体制、权力和职能的配置方式等特性。   关键词: 检察工作 专业化建设 基础理论 研究   一、检察工作专业化的概念与内涵   检察工作是社会法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工作专业化则是法律活动专业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从目前的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实践来看,对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理论和实务界关注较多,而对检察工作专业化的概念则很少有人涉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察工作专业化的概念进行把握:一是检察工作专业化的概念应体现该法律活动专业化的一般规律;二是在检察工作专业化概念中要体现检察工作的特色;三是检察工作专业化内涵丰富,包括多个层次,并涉及到检察工作多个方面。   从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方式和检察机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运作方式上考察,可从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基本层次和每个层次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对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内涵进行明确。   (一)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第一个层次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检察官职业专业化、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专业化、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相关机制。有检察实践部门人员认为,检察专业化建设是法律专门化进一步深化的要求,其主要体现两层意思:一是拥有专门从事检察事务的人员,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内、外部检察运作机制。[1]而目前多数检察实务人员对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关注仅仅是集中在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我们认为,根据司法活动专业化运作的一般规律,要实现检察工作专业化,要拥有一支具有专业化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但这显然不能成为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全部内容。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专业队伍,首先需要相应的检察官招录、培训机制;而要保证这支检察官专业队伍能够高效、公正地承担各项检察工作,还需要相应的管理、考核和保障机制。最后,要使这支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能够专业地履行各项检察工作职能。   (二)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第二个层次,是对检察官职业专业化、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专业化、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相关机制具体内涵的明确。有检察人员认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重点是理想信念教育;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基础是检察职业道德;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方向在于教育培训,检察官专业化建设归根结底是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建设。[2]再如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专业化,根据检察业务的一般分类,也可分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业化、公诉工作专业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侦查监督工作专业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检委会工作专业化等方面。又如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相关机制方面,也可以分为检察工作专业化的招录培训机制、检察工作专业化的考核管理机制、检察工作专业化的保障机制等方面。以上对检察官职业专业化、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专业化、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相关机制三个方面内容的具体细化可以看作是检察工作专业化内涵的第二个层次。   (三)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第三个层次,是对检察官职业专业化、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专业化、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相关机制第二层次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如在检察官职业专业化建设方面,有学者认为一个领域内的专业化可以在不同的层级上实现,以检察工作领域为例,法律专业人才担任检察官是第一层级上的专业化;由不同的专门人才从事公诉、自侦、批捕、民检等不同的检察工作是第二层级上的专业化;而由不同的专门人才从事不同种类犯罪的公诉工作或自侦工作则是第三层级上的专业化。[3]   二、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基础   检察机关和其职能的历史发展同时也表现为一个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进程,在我国当前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过程中,我们认为目前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基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要求以专业化的方式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检察权(包括批捕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我国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特性尚缺乏明确认识和体现。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的一般理论,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法律职权的行使均要体现一定的专业性,包括由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的方法行使,这些方面在我国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已经被明确强调。[4]但在该过程中对我国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特性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明确,一是我国检察机关所拥有各项权能首先都应当统一于法律监督之中,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5]二是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相比,当代我国检察制度有自己的特色,这些特色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治建设的实践,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如在行使职权上,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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