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量刑基本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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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量刑基本原则.doc

未成年人案件量刑基本原则   摘 要: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出现偏轻和偏重两种极端,其主要原因是没有认真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未成人案件量刑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从宽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量刑;原则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量刑的现状   总的说来,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适用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机关所在地未成年犯罪人与外地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差别较大   据有关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人绝多数来自司法机关所在地附近县、乡的农村青少年,其中绝大多数系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司法实践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基本上无固定住所、无稳定职业,同时这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脱离学校和当地社会组织的监管,特别是部分穷困地区的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辍学在外,甚至孤身一人前往发达城市打工、流浪,在不良社会因素的诱导下,往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类未成年犯罪人流动性较强、监控难度较大,为使其顺利归案,公安机关通常都会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在短短的七天办案期限内,也很难收集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证据,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即便其所涉嫌的犯罪很轻,往往也倾向于对这类未成年人批准逮捕,而当一旦批准逮捕,未成年人被告人被科以实刑的可能性就大为增加,致使其很难享受到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优待,但对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这类未成年人在本地有住所,监护人亦在本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同时这类未成年人家庭条件相对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较有优势,故适用取保候审机会的较多,相应的在审判阶段被法院适用缓刑的较多,故本地未成年人与外地未成年人量刑落差较大。   司法机关所在地未成年犯罪人与外地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差别较大的现状首先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造成了本地人与外地人事实上的司法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外来人员的自卑和对立情绪,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加强,使外地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的预期大为降低。[1]   2、庭审与成年人案无异,与未成年人身份状况不相称   作为身心还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人,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会产生相应变化。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和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有不同之处。例如,以成年人为追诉对象的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进行,一般强调程序的对抗性与裁判者的消极、中立性。但对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不一定适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要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关照。为了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或逆反心理,减少庭审本身对其所带来的恐惧感,审判程序应当在一种缓和的氛围中进行,同时应对未成年人被追诉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的经历、品性的形成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作为法庭调查的重要对象,因为只有在全面调查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确定完整、正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案,而不能像一般的刑事诉讼,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要求法官不能先入为主,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如果法官事先不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案件,就无法做到寓教于审。[2]但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案的庭审与成年人案件的庭审无太多实质差别,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来审理罪与非罪的问题及基本的量刑情节,对未成年人的品格调查、社会调查等庭审需要重点关注的东西却一笔带过或者只字不提,与寓教于审的庭审模式相距甚远。   3、法院(法官)间量刑不平衡   由于量刑依据的模糊化,各级(个)法院(官)对法律的理解与案件的认识存在偏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法官)间量刑不平衡现象比较严重,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案例:2011年,16岁的无业少年小王在贵阳A区抢劫财物(鉴定价值700元的手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2012年4月,16岁的无业少年小张在遵义抢劫财物(鉴定价值700元的苹果播放器),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罚金500。很显然,同样的罪行不同法院量刑不平衡现象的存在,成为司法公信力的一大绊脚石。毕竟,只有一个判决与另一个判决之间维持某种程度的平衡,它才能在一个犯罪者与另一个犯罪者之间做到公正。[3]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量刑的原则   所谓诉讼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与目的之要求,而作为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规则、程序之基础和依据并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在刑事诉讼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4]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原则分别为从宽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双向保护原则。   (一)从宽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从宽原则的核心在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这六个字写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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