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司法考试 刑法分则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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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司法考试 刑法分则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二、盗窃罪★★★★★ 行为结构: 二、盗窃罪★★★★★ 例如,甲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乙路过迅速检起逃离。因为乙的行为对甲没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构成抢夺罪。又由于财物仍为甲占有,所以乙也不构成侵占罪。乙只能构成盗窃罪。在此,乙的行为是公开的,但仍构成盗窃罪。 总结:公开盗窃的情形 第一,貌似抢夺,实为公开盗窃。上例大街摔倒案例就是如此。 第二,貌似侵占,实为公开盗窃。下文讲述。 第三,公然诈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定盗窃罪,属于公开盗窃。 第四,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可以公开进行。 二、盗窃罪★★★★★ 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将数额较大”。将数额较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将天价葡萄误以为是普通的葡萄而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2)自己所有的财产,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财物交付铁路运营部门托运,交付托运后行为又窃取该财物,成立盗窃罪。 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盗窃罪★★★★★ (三)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与侵占罪的区别 二、盗窃罪★★★★★ 例如,甲委托乙将自己珍贵的宠物狗保管三天,在第四天甲要取回时,乙故意不予归还,据为已有,乙的行为属于将甲所有但由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就是盗窃;如果行为人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 如何判断谁在占有? 标准案例:甲骑自行车在前面,让三轮车夫乙载着自己的货物跟着自己走。走到十字路口,乙看到人流挺多,便掉转车头,甲发现后呼喊,但因为人群间隔,眼睁睁看到乙拉走自己的货物,乙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首先注意判断顺序:正确的判断顺序是:先判断主人是否在占有,然后判断行为人是否在占有。如果一旦确认主人在占有,那么即使行为人在实际的持有,也视为对主人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 二、盗窃罪★★★★★ 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1、事实上的占有 这是指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内。 (1)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可。主人占有财物,可以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 例1,旅客放在火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属于旅客在占有; 例2,秘书与领导同行,帮领导拎包,包仍然属于领导在占有,秘书拎包只是对领导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 例3,商场里,顾客在试穿衣服,衣服仍属于销售者在占有; 例4,大学食堂,学生将书包放在座位上占座,然后去窗口买菜。书包仍属于主人在占有。 二、盗窃罪★★★★★ (2)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使主人短暂遗忘,也属于主人在占有。 例1,主人外出,家里的某个财物,即使主人遗忘放在何处,也属于主人占有。 例2,饭店服务员甲看到顾客乙离去时将手机忘在饭桌上,故意未作声,乙刚起身离开,甲便将手机藏起来。乙刚走两走忽然想起手机了,回来寻找没有找到。 (3)占有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这种转化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不要求管理者认识到这种转化)。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例1,客人甲离开宾馆房间时,将钱包忘在房间,负责打扫的服务员看到后据为已有。虽然甲失去对钱包的占有,但是转化为宾馆管理者在占有,服务员的行为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 例2,游客向寺庙的水池里投掷的硬币,属于寺庙管理者占有; 例3,储户遗忘在储蓄所柜台上的现金,属于储蓄所管理者占有。 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封闭,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例如,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司机(出租车公司)占有;遗忘在飞机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乘务人员上有;但遗忘在火车或公交车的财物,就不能进行这种转化,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4)上下占有问题。当两人共同管理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 例如,商如,商店老板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如果认为店员占有财物,那么店员将财物据为己有就属于侵占,否质就属于盗窃。 二、盗窃罪★★★★★ 结论:原则上,财物属于上级占有,不属于下属占有。此时,下属将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例外,上下级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下属拥有独立处分权,则财物属于共同占有。此时,下属将财物据为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 (五)共同占有问题。两人共同占有财物时,其中一人将财物偷出变卖,定盗窃罪。例如,甲乙合伙经营果园,甲悄悄将果子摘下变卖,定盗窃罪。 (6)存款的占有问题。存款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注意,存款人此时享有的不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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