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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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摘 要:“公共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共同侵犯的法益,准确界定这一概念,应当从“公共”一词与“安全”一词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语义上看,“公共”一词的含义只是指“多数”;而“安全”一词, 不仅是指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还应当包括社会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从整体上看,“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社会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关键词:公共安全;多数;平稳与安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12-0083-03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共同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准确界定“公共安全”的概念、全面把握其内涵,对于我们准确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具有非常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对于什么是公共安全,理论上仍有诸多不同意见,基于此,笔者试图从理论界关于“公共安全”概念的不同观点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从“公共”与“安全”两个方面入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公共安全”的理论观点与分歧   什么是“公共安全”呢?对此,理论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我国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2]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第四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4]除此之外,国外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日本,关于公共危险的内容,存在见解的分歧:(a)有立场认为是对不特定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b)有见解认为,不问特定?不特定,是针对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c)有见解认为是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重要财产的危险;(d)有见解认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危险。[5]   从这些不同观点来看,其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公共安全”中“公共”一词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即“公共”一词是指“不特定”,还是指“多数”,还是指“不特定多数”,还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其二,“公共安全”中“安全”一词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即“安全”一词应当理解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还是理解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还是理解为生命和财产安全,还是应当理解为生命、身体的安全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基于此,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二、“公共”的含义解读   从以上理论观点来看,在“公共安全”中“公共”一词的含义方面,理论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共”是指“不特定”,还是指“多数”,还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还是指“不特定多数”。   从词语上分析,“公共”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6]而“社会”一词,则是指:①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②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6] “人群”是指成群的人。[6] “群”是指:①聚在一起的人。②众多的人。③成群的。④量词,用于成群的人或者东西。[6]四者联系起来理解,“公共”就是指属于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众多人的。既然是属于“众多人”的,那么我们可以看出来是“公共”一词的含义就是指的“众多”即理论观点中指出的“多数”。因此,从语词上来看,“公共安全”中“公共”一词包含“多数”这一含义应当是没有疑义的,正如学者所言,“‘多数’是‘公共’概念的核心,‘少数’的情形应当排斥在外。”[4]   那么,这里的“多数”应不应当对之进行“特定”或者“不特定”的限制呢?是否应如我国学者中第二种观点认为的必须是“不特定多数人”呢?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当作此限定。正如有学者所言,“‘不特定多数人’的表述意味着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以及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都不是公共安全,这似乎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也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4]因此,在笔者看来,这里的“多数”不应当对之进行“特定”或者“不特定”的限定,无论是特定的“多数”还是不特定的“多数”都包含在“公共”一词的含义中。   另外,在理解“公共”一词的含义上,我国学者几乎一致地认为“公共”一词包括“不特定”的意思。在学者们看来,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前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4]在这里,“不特定”既不是指“谁碰到谁倒霉”,也不是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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