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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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高雄市地區石油氣(天然氣)之供銷業務,以發展公用事業,服務社會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如左: 一、D201011公用煤氣事業。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指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經營以導管供應天然氣、液化氣體燃料、以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之可燃氣體予家庭、工商業及服務業用戶。 二、石油氣(天然氣)用具及器材之製造銷售進口代銷事項。 三、氣體燃料導管承裝之經營。 四、其他有關石油氣(天然氣)工業之經營及投資。 第三條之一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三條之二 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對外轉投資,其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於高雄市,必要時得於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變更或裁撤,均以董事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 五 條 本公司之公告,以登載於本公司所在地通行日報之顯著部份,但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股  份 第 六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貳仟貳佰伍拾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整,每股壹拾元,共為壹億貳佰貳拾伍萬伍佰壹拾貳股,全額發行。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董事長及董事共三人簽名或蓋章,並編號加蓋本公司圖記,依法簽證後發行之。公司得因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得免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八 條 本條刪除。 第 九 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證券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十 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股東會之召集,除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之股東,前項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 十一 條 股東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前項委託者如有重複時,以先送達本公司者為有效。 股東委託出席辦法,除依照公司法第一七七條之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所頒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股東之表決權為每股一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無表決權者,無表決權。 第 十三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須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十四 條 股東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則由董事中互推一人擔任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四章 董 事 會 第 十五 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組成董事會,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六 條 本公司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公司,並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執行其職務。 第 十七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發展方針之審議。 二、業務計畫之核定與執行之監督。 三、預、決算之審議。 四、資本增減計畫之審議。 五、公司債發行或整理之審議。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撥補之審議。 七、對外投資合作之審議。 八、對外重要合約訂改與廢止之核定。 九、重要財產購置及處分之核定。 十、重要人事任免案之核定。 十一、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重要業務規則修訂之審議。 十二、股東會之召開。 十三、董事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十四、總經理提議事項之核議。 十五、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職權之行使。 第 十八 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於七日前載明事由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董事會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及並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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