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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所屬各機關填列職務代理名冊注意事項.doc
南投縣政府職務代理名冊 一、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11點 二、填報相關事宜: (一)列冊對象: 1、現職人員部分: 各機關現職人員依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且符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並依法支領加給人員。 2、約聘僱人員部分: 各機關依注意事項第5點及第6點規定約聘僱人員。 3、上開冊列對象均含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並加註科室名於「被代理職務」之「職稱」一欄。 4、有關留職停薪人員之約聘僱人員,其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非本注意事項對象。 (二)列冊起迄及報送期間: 每年1月15日前,報送前年7月至12月之名冊;7月15日前,報送當年1月至6月之名冊。 (三) 1.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部分:請詳閱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操作手冊及「南投縣政府查考職務代理名冊原則」後,至銓敘部之銓敘網路作業系統,登打職務代理資料,並以網路申報方式報送至本府(註;機關代碼376480000)查考;再附上開作業系統產製之PDF檔職務代理名冊及代理相關函文影本(如現職人員代理函文、總處同意列入考試函文暨約聘僱職代計畫函文)後,以電子公文方式函報本府,俾憑辦理查考。(無者亦需至每次公告網址填送無應報送情形) 2. 本府內部單位部分:請詳閱「本府版-職務代理名冊填表範例」後,填列「本府版-職務代理名冊」後以便簽逕送人事處彙整,並寄送電子郵件至承辦人電子信箱,以利彙整及查考。(無者亦需以便簽回復) 三、填報注意事項: (一)「代理人員」欄 代理人員「現敘之官職等級俸(薪)點」,若屬約聘(僱)人員,請依僱用名冊核定之薪點填列,如三等220薪點、四等250薪點、五等280薪點,非為被代理職務之列等。 (二)「被代理職務」欄 若屬人事、主計、政風人員請於欄加註。 (三)「酬金總額」欄 現職人員代理部分,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所支金額;約聘僱人員代理部分,只需填報代理人員之月酬薪點,其他費用(如年終獎金、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離職儲金)不需填報,並以代理事實時間填列名冊。 (四)「分發機關(或權責機關)同意文號」欄 約聘僱人員代理列入各項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請依序填列同意列入該項考試核定文號。 (五)「備註」欄 如屬加給表非本職適用支給加給者,請註明代理人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非本職適用)支給加給者跨越本期代理期間若已知實際代理期日,註明實際代理期間跨期代理期間。 四、查考相關事宜: (一)查考事項 1、約聘僱人員之代理資格,是否符合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 (1)各機關,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2)機關任非主管職務,有第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辦理務 (3)()各級公立學校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有第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公立學校2人,且現職護理師為2人,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銓敘部104年5月8日部銓三字第1043958822號書函) 約聘僱人員月酬薪點:是否符合「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或「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約聘僱人員所支報酬薪點是否與代理職務之官職等相當。「代理起止期間」:是否符合以1年為限之規定。(依銓敘部98年12月28日部銓三字第0983062836號函規定,以1年為限之計算方式,係自該出缺職職務經指派人員代理之日起算,以1年為限,得因現職職務代理人之更迭或期間中斷而重新起算,並以1年為限。但同一現職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中斷時,合併前後代理期間不得逾1年。 「原因及適用條款」: 是否符合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如列考試分發職缺,是否經人事行政總處同意。 「酬金總額」: 是否符合行政院訂頒之公務人員俸給支給數額及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等相關支給規定。 (1)約聘僱計畫所適用之薪點折合率,除專案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外,須符合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目前標準為每一薪點折合新台幣元)。 (2)約聘僱計畫所列月酬折合金額,經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如未達整數者,一律將小數位捨去。 「分發機關(或權責機關)同意文號」: (1)代理人員為約聘僱人員者,是否依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經人事行政總處同意。 (2)如屬延長代理者,是否註明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延長代理文號。 7、「備註」: 如屬跨越本期代理者,是否註明跨越本期(每半年為1期)之實際代理期間跨越本期代理期間若已知實際代理期日,註明實際代理期間(跨期代理期間。()如屬加給表非本職適用支給加給者,是否註明代理人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非本職適用)支給加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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